绵阳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_绵阳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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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局归口管理的农业专项、农业基本建设以及国家、省级部门安排的农业、畜牧、农机项目。
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农业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公示,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市级农业专项实行建前申报、建后验收、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农业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八条 局规划与产业化发展科:负责农业项目管理的牵头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的规划、收集、统计、协调和管理,承担农业项目的包装、储备、申报、争取等工作,并负责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由农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主体申报实施的农业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监督管理。
第九条 局财务科: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范围,负责设立相关农业项目库,指导农业项目的包装、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业项目的管理,制定项目建设的布局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等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工作,并根据委托组织对项目竣工的验收或预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项目指南,经局专题会议审核的项目申报信息在绵阳农业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农业产业政策、财政资金投资方向、绵阳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农民稳定持续增收。申报项目要落实到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内并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省、市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实施农业项目。
第十五条 市农业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其他单位实行属地申报资格管理,经由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向市农业局申报。扩权强县直接申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的项目需抄送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以正式上报文件报送局规划与产业化发展科(并报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局有关业务单位。属两部门联合上报的,应同时报其他部门。具体报送格式和时间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第十七条 评选项目实施单位时要重点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实施单位的业绩、项目实施绩效综合预测等。
第十八条 市本级农业项目和申报国家、省需由市农业局筛选和排序项目:由局规划与产业化发展科对申报单位以往项目实施成效及项目管理优劣进行初审,再由局有关业务单位依据产业规划和发展目标对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最后由局分管领导负责从我市农业项目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成立项目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项目申报单位的负责人要在专家评审会上介绍情况,进行现场答辩。项目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筛选和排序申报项目,报局专题会议确定。
县市区直接申报国家、省项目(需要市农业局转报的项目):由局规划与产业化发展科对申请实施项目单位资格及该单位以往项目实施优劣进行初审,再由局有关业务单位对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报局专题会议确定。
第十九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选定。
(一)不符合投资指南下达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
(二)项目单位不具备投资指南规定的法人资格;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严重缺陷;
(五)已经申报实施过同类项目的,不再予以报批;
(六)不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粗放混乱的单位;
(七)以往下达的项目执行不力,成效不佳,管理不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
(八)以往下达的项目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被各级检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安排新项目;
(九)越级上报的项目,市农业局不出具申报文件。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局规划与产业化发展科审查把关,以利提高申报材料的质量和立项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上级部门。
第五章 项目下达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局规划与产业化发展科按程序和规定将上级和本级批准的项目下达到实施主体。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及合同。如确需变更项目计划,须经项目下达单位书面批复同意。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等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四条 局相关科室和单位对归口项目加强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
第二十五条 驻市农业局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督农业项目管理主体履职情况,查处农业项目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党风廉政等重大问题,由相关科室和单位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应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三)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要求;(五)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四)项目审计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
第三十条 国家、省农业项目的验收按项目要求进行,市农业局相关领导及部门积极配合。未明确要求的则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农业科技推广项目20万元以下)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20万元以上的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局根据省农业厅和省畜牧食品局授权,由相关工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市级农业专项的验收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局相关工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验收结果由集体讨论确定。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执行廉政告知书制度。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果报局规划与产业化发展科、财务科、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