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文件_印章管理及使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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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民政局文件
海民[2009]15号
《海港区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二、印章使用范围
社区民委会印章主要用于日常工作及为辖区居民出具相关证明。
(一)社区居委会工作用印范围
1、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居民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二)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印范围
1、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减免学杂费手续和生活居住情况证明;
2、根据辖区居民的需要,社区对以上六种情况能如实掌握的予以证明盖章,对不能掌握的在工作日内尽快核实情况;
3、其他需证明盖章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出具。居民要求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同时提交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4、对应由其他单位、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房产归属、物品权属等证明社区不得随意出具。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北区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
市北区民政局
2008-04-28
005***020100016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工作用章范围。
1.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居民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居务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政务、事务、财务公开内容;
4.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签署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第八条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
1.根据辖区居民的需要,对能如实掌握的居民现实状况予以证明盖章。居民要求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同时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2.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申请手续的证明;
3.其他依法应为居民提供证明盖章的事项。
4.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
印章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年4月7日
二、印章使用范围
(一)社区居委会工作用印范围
1.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居民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委会统计报表和档案;
6.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事项。
(二)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印范围
1.根据辖区居民需要出具的情况属实、不涉及经济及担保事项的证明材料;
2.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申请手续证明;
3.其他依法应为居民提供证明的事项。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
长政发[2006]35号长阳镇日期:2006-06-10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章范围
1、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的社区代表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等。
3、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签署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应使用印章事项。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
1、居民居住证明。
2、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证明。
3、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手续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独生子女、养犬、政审等。
若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且在镇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向镇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使用印章。
村民委员会一般日常事宜需加盖印章的,须经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凡属村级重大事项需加盖印章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