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暂行规定_经营性财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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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制定学校每年度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计划,由财务处负责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学校下一年度的购汇预算上报主管部门。编制计划要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压缩一般、保证重点”的原则,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四条

购汇人民币额度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中国银行根据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学校建立购汇台帐并监督执行,年度终了购汇限额的余额由中国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动注销。

第二章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第五条

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

(一)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

(二)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股金与基金用汇。

(三)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

(四)学校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

用汇。

(五)聘请外国专家用汇。

(六)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

(七)对外宣传费等用汇。

(八)从国外购买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影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

(九)在国外发表论文的版面费等用汇。

(十)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

第三章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

第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校年度购汇限额,特别是单独核定的“出国用汇”计划,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并进行控制,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追加。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国用汇”的管理,“出国用汇”限额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预算数。

第七条

年度购汇限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学校财务处要做好各类用汇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用汇的申请、审核、核算报销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申请出国用汇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否则不得申请购汇。

(二)申请购汇要落实购汇经费,没有落实购汇经费的不得批准购汇。

(三)出国人员应严格按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批准的内容执行出国任务,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用汇标准。

(四)非出国用汇应先提出申请,在国外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申请购汇必须提供国外的有效证明。使用科研经费申请用汇的,申请报告须经科技处签署意见后由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使用教育事业经费或其他经费申请用汇的,申请报告须经财务处签署意见后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出国用汇的申请和核销的办理程序:申请用汇先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及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编制用汇申请计划书,回国后根据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境外用汇的实际情况编制用汇决算书。使用科研经费借款或核销用汇的,用汇申请计划书或决算书须经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使用教育事业经费或其他经费核销用汇的,用汇申请计划书或决算书须经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六)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15日内办理用汇决算手续,并到财务处办理核汇、退汇手续。财务人员应严格按出国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相关领导审批后的用汇决算书核汇,并做好有关的退汇工作。

第八条

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不得使用学校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在同一团组中,如出国人员既有行政事业人员,又有企业人员的,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各自渠道购汇。

第九条

学校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中出国用汇的申请及核销的审批权限:一般人员中使用科研经费申请及核销用汇的,由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使用教育事业经费或其他经费申请及核销用汇的,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校级领导由校长审批,校长由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每年应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限额执行情况表”,其中“出国用汇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要单独编报,同时要对有关用汇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0日起施行。

非贸易外汇管理部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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