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_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现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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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思路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金融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土地流转的加快,农村、农业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如雨后春笋,然而由于农村金融保障体系薄弱,新型农业产业的发展面临着资金不足等问题,因此加强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对于推动农村发展、深化农业经济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必要性的分析,结合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的现状,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的思路和建议。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为配合国家农业和农村扶持政策而专门为农业提供中长期优惠低利贷款的特殊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的理论基础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市场机制本身有其作用边界限制,而在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以下市场失灵的情况: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因此市场机制虽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即使发挥其决定性作用,却也不能解决经济社会中的所有问题。

金融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也存在“金融市场失灵”,特别是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资本将向回报高的产业或企业流动,而农村企业或者产业由于规模小,资本回报周期长,往往得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这在客观上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

另外,政策性金融连接着正规金融(商业金融)和民间金融,从而对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活跃农村经济、充分发挥金融支农的先导作用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政策性金融不仅关系着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是否有效与合理也承担着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作用。

(二)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国务院参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2012)认为,中国当前不缺商业银行,缺的是配合中国经济崛起,体现国家政策意图的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短板之一在农业的发展。现存的农业经营模式和发展模式已经走向末路,发展大农业、生态农业和观光旅游农业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通过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适当集中有限的资金来重点支持需加快建设的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以弥补市场化金融机构配置资金的不足,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互动联动的农村发展资金保障制度。

二、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不够完善其发展现状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不相适应。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规模小,业务萎缩。近年来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总体上讲规模比较小,政策性金融所发挥的作用不明显,服务面比较窄,支持效果不佳。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广大农村特别是我的家乡河南,农业产业化经营农田水利建设、人畜饮水工程、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急需资金支持。但是由于这些项目基本没有收益,因此商业性金融机构没有投资贷款意向。与此同时,在部分地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政策性贷款业务逐年萎缩的同时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逐年上升。特别是与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执行相同基准利率部分的小额信用贷款逐年增加。

(二)农村金融机构开办政策性业务困难大

农村现存的金融机构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目前来看,农业发展银行由于长期从事政策性封闭管理,经营理念和服务意识等从总体上看,目前尚不及其他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职能错位,不能有效履行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农村信用社一直陷入经营亏损状态,因此承担政策性金融职能只能陷入困难境地。

(三)农村政策性金融资金与财政资金功能分割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支农资金通过多个途径、多个部门分散划拨难以形成规模优势,更不能动员金融资源配套使用整体作用削弱,其次是财政直补资金未能与农村信用社开办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结合,支农作用分散,结果往往农民得到的实惠比中央政策小得多。在河南的某县,中央政策性补助每人100元,经过层层下放到达每人手里只剩下一包方便面。

(四)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协调

由于政策性银行的制度性先天缺陷,诸多农村项目不得不借助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因此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承担了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从而不利于商业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五)政策性金融业务具有很大的风险

由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对象是农村、农业、农民。因此 首先其面临的风险是自然风险,由于农业是弱智产业,极易受气候环境、雨水旱涝等灾难性天气的影响,因此一旦遭遇灾害,该笔金融支持就成为坏账。其次是政策性风险,由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受国家政策支配,因此具有较大的政策性风险。最后由于农民对于政策性金融支持的理解不全面,极易忽视该笔贷款的偿还问题。因此也具有很大的道德风险。

三、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未来发展方向

农村政策性金融在农村具有广阔的市场,是商业性金触和财政性融资的有力补充,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

(一)建立农村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央行、财政、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制定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 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定,“对储蓄存款实行全额收购政策,对其他个人债权10万元一下的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的9折收购”。但是这极易引起农村喜用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长期来看,必须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构建我国银行体系安全网。这既能为受风险影响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退市途径,又能保障农民存款和贷款的正当利益。

(二)简化政策性资金下拨层级和流程

目前需要建立垂直型的管理关系,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资金下拨 机构直接打通,确保补助资金能够及时、如数下发到农民手中或者农村开发项目之中,杜绝之前层层下拨导致自己下拨受阻、数额不足、下拨不及时等问题,从而确保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够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其为农村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农业产业化、大农业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将农发行办成粮棉储备银行,将农信社办成准政策性银行 总结农发行成立10年来的经验教训,适应目前粮棉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可以将农发行定位为主要为粮棉油料储备提供政策性资金的真正农业政策性银行,只保留粮棉油储备贷款和财政部、扶贫办等有关支农资金拨付业务“粮棉商业性贷款划由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同时,将农村信用社建成由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入股的、产权关系明晰、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全方位为“三农”服务的、完全商业化的准政策性社区型地方性金融企业。

(四)制定农村政策性金融法规,完善监管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凡是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完善高效的地区,其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十分健全。所以,为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保障资产的安全,确保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够发挥其作用,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制定法规,加强监管。一是制定国家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法,全面协调和配置全国范围内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从外部规制政策性金融机构。二是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是国家制定的法规制度的补充,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日常运转的保障。要加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就必须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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