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_广东省建设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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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1-17 下午 03:03:20 来源: 点击数:228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门窗生产企业: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6] 3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地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我厅科教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6]3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认真组织做好有关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三)门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五)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
(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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