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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渝委发[2005]14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管党政领导干部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个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市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关于省部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中办发 [2005]1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办法﹥﹥(渝委办[2000]201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通知如下:

一、加强团组的计划管理

(一)提高拟订计划。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组团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制定出下年的出访计划。考察计划有组团的市级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拟定。培训计划由市委组织部根据我市当年干部培训要求拟定,并会同市人事局(市外专局)完善上报国家外专局有关审批工作。其他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组织市管干部出国(境)培训。参展、办展计划由市外经委同意拟定,并完善上报国家贸促会有关审批工作。出访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出访国家或地区、批次及时间安排、人数及人员构成、经费来源和费用预算等内容。

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全国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出访活动,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访活动,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地方确有必要单独组织的,须征得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制定出访计划和履行报批手续。

(二)汇总审批计划。组团单位应于每年11月上旬将下年度的出访计划送市外办统筹协调,并征得分管市领导或联系区县(自治县、市)的市委领导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三)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按照已审批的计划实施,控制计划外团组。对计划外的考察、参展、办展、培训团组,原则上不予审批。组团单位具体组团时,应一团一报,送市外办按外事审批规定程序报批。

二、加强团组的人员管理

(四)明确出访任务。出访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出访人员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出访任务必须与其公职身份相符,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五)控制团组规模。考察团组人员应少而精,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的,应在请示中说明情况。培训团组人数应严格控制。

(六)慎用对外身份。出访人员必须以真实身份和最高职务报批,原则上不得使用对外身份。确有特殊原因需使用对外身份的,应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单独报批同意后,再按外事审批程序报批。

(七)控制出访次数。市管干部原则上一年内出访不得超过1次。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同级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加强团组的行程及经费管理

(八)合理安排行程。行程安排要与出访任务相符,线路要合理,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一次出访的国家(地区)原则上控制在两个以内。出访1国,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和出访时间,途径非访问地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要在请示中说明原因。培训团组在外停留时间,以3至6周为宜,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以上时间均含旅途时间。

(九)节约出访费用。出访费用应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控制财政困难区县(自治县、市)人员出访。严格控制债务负担较重、偿债困难和拖欠工资是区县(自治县、市)的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具体办法由市外办会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制定。

四、加强审批的规范管理

(十一)规范保送文件。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组团,均由组团部门或区县党委、政府以“请示”文种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由市外办受理。请示文件应由组团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出访请示用具备以下要素: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或地区、团长及人数、在外停留天数、费用来源、经费预算、团组人员名单、日程安排、邀请单位背景情况以及邀请函真实有效的承诺等。附件应有参团人员审核表、邀请函及中文译文等材料。

(十二)严格审批工作。市管干部出访,须经市外办严格审核后,送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厅,报市委或市政府相关市领导审批。

1.市委各部委、市级群团组织的正职领导出访,报市委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书记审批;

2.市人大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正职领导出访,报市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书记审批;

3.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出访,报市委联系该区县(自治县、市)的领导、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书记审批;

4.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纪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群团组织的副职领导、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厅级领导,以及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查长出访,报市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5.市政府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出访,报市管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6.区县(自治县、市)长出访,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市委联系该区县(自治县、市)的领导和市长审批;

7.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副职领导干部出访,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8.高等院校、市级新闻单位的正职领导出访,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或副市长审批;副职领导出访,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业务工作的副书记或副市长审批。

9.团组中出现党政干部交叉的,需单独报批,在摆市政府审批的团组中,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政协正职领导和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级群团组织正职领导随团出访,需单独报市委审批;在报市委审批的团组中,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正职领导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正职领导随团出访,需单独报市政府审批。

10.市管干部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双跨团组出访,需事先征得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同意,正式报请外事审批时,需附上相关市临到的意见,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十三)提前呈报审批。出国请示件应在办理护照、签证前三周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如无特殊情况,不作“特急件”或“急件”处理。

五、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外事纪律

(十四)明确工作职责。各组团单位要对团组人员身份及安全、邀请函真实性及邀请方资信等负责。市外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并从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国别政策以及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出发,对团组单位的资格、团组必要性、团组结构及人员、日程及经费、邀请函及任务通知书和批件,以及请示文件的规范性、完备性、真实性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团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一段时间内拟访问和考察同一国家或地区,要进行宏观管理和事先协调,必要时可对有关出访团组提出调整、推迟或取消的处理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严格审核报批文件,并呈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

(十五)严肃外事纪律。因公出访任务一律不得按因私途径申报和审批。党政干部不得参加企业团组出国(境),也不得接受企业出资或资助出国(境)。出访必须有外交对口部门或相应职级官员的邀请,严禁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提供邀请函,不得以境外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

(十六)认真做好行前准备。出访团组行前要对往访国家基本情况、双边关系及安全形势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加强安全和保密教育,强化措施,加强团组管理。对出访任务和目的应认真研究、精心准备,保证出访取得实效。(十七)及时报送出访总结,认真落实出访成果。组团单位应于返渝后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送市外办,由市外办定期汇总分析后呈报市委、市政府。各组团单位要负责落实出访成果,市外办每年上半年要对上年市管干部组团出访成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出访成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十八)加强证件管理。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人员,应在回渝后15日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护照或通行证交由市外办统一管理。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市外办应停止受理该单位的出访任务申请,并吊销其所持证件。

(十九)严肃追究责任。组团或参团单位及其人员,若出现编造出访任务或目的,谎报工作单位或职务,伪造邀请函或编造邀请函中文译文,谎报经费来源及编造假预算,通过旅行社或航空公司办理入(过)境签证,或因单位领导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出,组团、参团单位一年内不得组团或参加因公出国(境),相关人员两年内不得参团因公出国(境),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市管党政干部因公出访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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