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_河北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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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仅指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收费项目)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对寄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收费项目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五条(定价原则)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分城乡、分等级制定。同一市、县(市、区)相同等级的幼儿园收费标准统一。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职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二)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三)幼儿活动、学习及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四)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八条(调整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定价形式)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定价原则)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学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办学成本和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其批准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成本补偿机制)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职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四)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程序)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办园成本测算报告或代办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

(三)幼儿园教职员工人数、核定与在园幼儿人数;

(四)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市、县(区)教育、物价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1年内不得变动。

第四章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代办服务性收费含义)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收费原则)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十六条(项目和标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对自愿在幼儿园用餐、住宿的幼儿可收取伙食费、被褥餐具费;对享受幼儿园校车接送服务的幼儿可收取校车费。代 2

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意见,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书本费)。

第五章 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收费管理规定1)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收费管理规定2)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车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被褥餐具费在幼儿入园时一次性收取,幼儿园不得强制幼儿家长重复购买。

各级各类幼儿每月在园天数按法定工作日计算,实际在园天数为零,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半月收;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一个月收。伙食费、校车费按工作日计算,多收的费用可结转下月继续使用,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资助与减免)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减免收费。

第二十一条(收费公示)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本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第二十条(收费许可证管理)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收费收入管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核准的部门预算核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捐资助教)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河北省物价局会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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