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项练习6婚姻收养继承_婚姻继承法练习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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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项练习6--婚姻收养继承
6.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下列哪些人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A.乙的儿子
B.乙的配偶
C.乙的兄弟
D.乙的外甥女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代位继承问题。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7.王某生前有多份遗嘱,按时间先后顺序为自书、公证、代书、录音遗嘱,则王某死后,应按何种遗嘱执行?()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公证遗嘱
D.录音遗嘱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在存在多份遗嘱且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有公证遗嘱的应依公证遗嘱为准。
8.确定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应当以什么时间为准?()
A.遗嘱生效时
B.遗产分割时
C.遗嘱执行时
D.遗嘱设立时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问题。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应以设立遗嘱时的时间为准。
9.王军夫妇共有存款10000元,家里有王军刚领的工资600元和其妻的工资400元。王军死亡后,其遗产是()。
A.5400元
B.5500元
C.5600元
D.10600元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遗产的确定问题。王军夫妇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其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共有财产为11000元,则王军的遗产为5500元。
10.为胎儿保留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该份额应如何处理?()
A.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B.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C.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D.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胎儿出生后死亡的遗产继承问题。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