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_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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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内容上传人:信息中心 所在单位:房产局 上传时间:2011-1-7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0万平方米,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了《房地产项目手册》制度,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实施了A级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建设项目中广泛应用住宅产业化技术,积极参与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了《房地产项目2 手册》制度,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实施了A级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建设项目中广泛应用住宅产业化技术,积极参与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2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万平方米,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7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了《房地产项目手册》制度,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实施了A级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建设项目中广泛应用住宅产业化技术,积极参与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肆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近1年取得计委立项、土地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经济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了《房地产项目手册》制度,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实施了A级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建设项目中广泛应用住宅产业化技术,积极参与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章程;

3、验资报告;

4、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4 的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证明必须由具备人事管理职能的公司出具;无职业者应当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应当提供下岗证或退休证;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职工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企业,不得再独立出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审计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制度,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5、企业审计报告;

6、与申请资质相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身份证;

7、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8、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换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提出资质换证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自行注销。

申请资质换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标准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3、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出资人,必须至少保留企业初始设立时的1名股东和10%的股份,并出具会计师事务所股权转让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 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申请资质备案的房地产开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申请报告;

2、资质备案申请表;

3、资质证书(正、副本);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6、企业原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所在地负责人);

9、主要管理负责人身份证;

10、主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11、项目所在地办公地址证明;

12、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及项目手册,续办的提交项目手续的原件、复印件(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13、办理资质备案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14、承诺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十八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公司地址、注册资金、出资人,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对三年无开发项目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20万平方米以下建设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可以在本市开发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与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8 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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