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产、婚、丧假待遇_职工因病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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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司 [2014]10号
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伤、病、产、婚、丧假待遇的规定
(2014年12月修订)
一、职工因工负伤在停工治疗期间,按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额计发工资。
二、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期间,按当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分比例计发其病假工资:
(一)、病假6个月以内(含6个月):
1、在本企业连续工龄1—5年(含5年)的,按80%计发;
2、在本企业连续工龄6—10年(含10年)的,按90%计发;
3、在本企业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按100%计发。
(二)、病假6个月以上:
1、在本企业连续工龄1—5年(含5年)的,按70%计发;
2、在本企业连续工龄6—10年(含10年)的,按75%计发;
3、在本企业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按80%计发。
(三)、职工享受病假待遇,必须凭企业定点医院或国家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证明。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享受丧假1-5天,无固定工资的,按当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丧假工资。
四、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可享受婚假3-5天,晚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可增加婚假10天。无固定工资的,按当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婚假工资。
五、女职工生育假及其待遇,按国家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晚育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护理假3-7天。无固定工资的,按当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护理假工资。
六、国家法定节日,应尽量保证职工休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职工加班的,应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按当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计发加班工资。
本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之前已按原规定办理完结的,一律有效。
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6日
抄送:董事长、公司各位领导
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印发(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