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常见问题(新解答版)_新超限运输车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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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常见问题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1 ——公路超限运输的定义?
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及外廓尺寸,超过了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荷载限制(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包括超轴载质量限值或总质量限值)、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一种违法运输行为
1.限载:包括总质量限值和公路特殊情况下的限值
2.限长、宽、高:①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高、限宽、限长标准;②交通部2000年2号令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一度扩大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认定的公路所能承载的长、宽、高限值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2——超限运输车辆的危害?
一是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给国家财产造成极大损失。超限超载车辆的车轴荷载远超过国家标准中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载荷,一些车辆业主采取私自改变车箱高度和长度,加粗加厚车轴、承载梁等部件的违法行为,以超过国家标准核定的装载质量、车长、车高、车宽限度,有的整车质量超过许可值数倍甚至十多倍,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不得不提前大中修,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回增加40%,一辆超限2倍的车辆行使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使16次;一辆36吨的超限车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9600车1.8吨重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仅我省每年因超限超载造成的交通基础设施损失近15亿元人民币,由于维修造成交通运输不畅而造成的间接社会损失更无法估量。二是导致了公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形成运价低下与市场成本不相称的“怪圈”。改革开放前运输市场货运价格是每吨公里0.2 4元左右。2 0多年来。仍然是0.24元
左右,虽然国家核准运价是每吨公里0.46元左右,但由于恶性竞争,运价始终达不到标准,与社会其它基础价格的变化比例极不相称,主要原因是运输市场恶性竞争,货运业主以竞相压价来争揽货源,而超限超载运输是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谁超得越多,运价就越低,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严重地扰乱了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三是诱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私自非法改装车辆,达到超限超载目的,违反了科学原理,使车辆原设计的安全性能大为下降,容易造成车辆钢板断裂、轮胎爆裂、方向失控。据有关部门统计1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车辆超限超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四是造成车辆“大吨小标”和“小吨大标”情况泛滥,偷漏交通规费,市场诚信下降。一些货车生产和改装厂家,为了迎合车辆业主用超限超载来牟利的歪风,竞相生产和改装能承装大载量而标称为小吨位的车辆,即“大吨小标”车,使车辆d造业和运输业失去诚信,助长车辆业主用超限超载手段来偷漏国家交通规费,助长运输业主用超限超载压低运价手段来争揽货源的恶性竞争。五是超限运输降低了公路的使用效率,污染环境。超限车辆一般车速都很低,有的不足40km/t,由于走不快,且由于超限车的车体大,影响后车通行,常常造成交通阻塞,使公路的使用效率大大降低。特别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对货车的设计时速一般在70公里以上,而严重超限车辆一般只能行驶三四十公里,有的更低,造成高速公路低速行驶的尴尬局面。另外,超限车辆由于荷载大,在起步、爬坡时大冒黑烟,造成路面和环境的污染。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3——超限运输治理有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以及使用汽车渡船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规定。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臵载货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臵,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车辆限载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臵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4——超限运输治理的认定标准?
(一)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认定标准:
1、外型: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2、总质量: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3、轴载质量:(1)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2)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3)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4)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5)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6)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7)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治超认定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根据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作为判断车辆超限的依据。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5——在公路上检查是否是“三乱”
由于向纠风部门、群众宣传不够,不少纠风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文件精神,认为该文件中并没有将公路路政机构列入合法上路执法的部门,以此认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公路上检查是违纪、三乱行为。不少群众在投诉理由也是以此文件为依据,认为路政管理人员没有在公路上的检查权。
“公路三乱”指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乱”,体现在没有法律依据在公路上的设卡、收费、罚款的行为以及虽有法律依据但是却超出法律依据或不按法定程序从事的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的行为。有无上路执法权,主要看上路执法有没有法律依据。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上依法进行的检查不是“公路三乱”。理由是•公路法‣第71条已经明确赋予了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治理“公路三乱”的原则上,•公路法‣的规定属于新规定,与国务院文件并无矛盾。二者即使有冲突之处,也因•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公路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法律高于该规范性文件,故应当按照•公路法‣执行。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6——超限与超载的区别?
一、超载和超限的法源或法律根据不同。“超载”一词源于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超限”一词源于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治理超载和超限分别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路法‣的相关条款。
二、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不同。超载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是指汽车装载货物超过了汽车的核定载质量;超限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其设计的限载标准不同),是指汽车的车货总重加轴载质量超过了公路对其的限值。
三、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超载既有货物超载,也有客运超载;超限只限于货物运输,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
四、超载和超限的执法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五、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超载运输只负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可处以罚款、警告和吊扣驾驶证;超限运输除给予罚款外,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运输有行政法和民事法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六、目的不同。治理超限主要是为了维护公路的正常使用而不被损害,限制超载主要是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7 ——如何确定车辆是否超限运输?
认定一辆车是否是超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调查取证的过程。证据不充分,无论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还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认定车辆是否超限非常重要。
平常检查中,我们一般都是目测一辆车是否可能超限,这只是第一步。是否超限,一定要有证据来证实。
主要取证方法有:
1、科学检测。利用合格、合法的称重仪进行称重、检测。
2、可以委托计量检测部门进行称重,出具检测报告。
3、做笔录,由当事人自己对是否超限的事实进行陈述。当事人对是否超限应该非常清楚,特别是总重的超限情况。我们不排除一些诚实的当事人对此作出如实陈述的可能。
4、其他相关证据联系起来可以证实超限事实的。如运输合同货物的总重、行车证上载明的车辆的自重、交货时候的过磅的凭证等等。只要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有关联的,并能充分证明车辆超限的事实,就可以认定超限违法事实。
特别说明的是:交通部在治超工作中提出的“五不准”中包含一条:“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本人认为,这只是特殊时期对路政执法人员的特殊要求。车辆不经过称重检测,但是有其他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是超限的,仍然是可以认定超限的。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8——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关系?
“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为体现公平合理、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用政策引导发展国家鼓励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的原则,交通部在总结部分地区开展计重收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地计重收费工作。
计重收费方式改变了过去依据车辆核定装载质量和车型分类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做法,并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试行计重收费实施范围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收费公路,可以对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试行计重收费。
(一)计重收费与治超的主体不同,归属范畴不同。治理超限运输是国家行政部门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杠杆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许可的行政行为。它是为调节由于外部负效应引起的市场资源配臵失灵这一典型问题而做出的行政干预行为。计重收费是收费公路的建设出资方为维护路产路权和收回投资的角度出发,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的收费方案和标准依法进行的收费行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一种经济行为。计重收费的本质不是罚款,而是利用经济杠杆对市场运输行为的成本进行调节,采用趋利避害的方式逐步引导运输户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它在一定程度上对治理超限超载行为起到了配合与支持作用。
(二)计重收费与治超的防治方式不同。治超是一项复杂的各部门密切配合的防治方式,既包括车辆生产、改装、货物装载等源头把关,也包括违法超限运输车上路被路政部门查获后的卸载、罚款等治理方式,是事前防控与事后治理相结合的防治方式。计重收费则是对通过收费公路的货车收取通行费的行为,对于超限车辆成比例系数加收,从而消除或减少非法利润空间,属于事后调节与惩戒的防治方式。
开展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计重收费则是对收费公
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增大违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消除超限运输的利益驱动,从而进一步鼓励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二者功效一致,并不矛盾。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9——对超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注意事项
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实施处罚的主体。目前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公路管理部门是委托执法,必须是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文书上必须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不能以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或路政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2011年7月1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正式施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就是行政法规授权。
2、处罚的相对人。根据公路法和2000年2 号部令的规定,对超限运输中设定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是运输的承运人,因此,处罚的相对人只能是承运人,即车辆的行车证上载明的车辆的所有人。因此,不能对司机及托运人进行处罚。
3、处罚实施程序。要按•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4、注意事项:一是一定要查明承运人即违法的主体是谁,尽量对驾驶员和托运人的情况也进行查清,有利于在民事赔偿中增加赔偿义务人。二是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时候要分清违法人的性质,看是公民个人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10-“联合治超”有何要求?
要严格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充实一线执法人员,特别是要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增加治超警力投入,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部门,统一标准,统一行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公路路政人员、运政执法人员、征费稽查人员要集中力量,依托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治超站点,按照“以固定检测为主,辅以流动检测”的方式,共同构建超限超载监控网络,联合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11——超限称重仪的标定和检定?
所有用于检测超限运输的检测设备,统一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定,由具有合法检定资质的单位标定称重仪检测系统,未经合法标定的称重仪,不得用于超限运输的检测。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12——超限称重仪数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超限运输执法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检测,如果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的出厂货单或运单装货凭证,证明检测数据存在较大误差的,可以给予再次检测,两次检测以低的结果为据。特殊情况下,可以换一台称重仪进行检测。(前天相城区的案例)超限运输常见问题13——超限检测与我省计重收费检测有误差的当超限执法称重仪检测数据,与途经省内收费站计重收费数据不一致,处罚时原则上按照就低原则,认定车辆超限数值。但发现有短途驳载嫌疑,或经认定计重收费检测结果存在明显失实,或采取非法手段操纵超限检测结果的除外。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14——小吨大标车辆如何处理
经检测发现车辆装载符合核定载质量但仍然超限的,经确认当事人属首次超限的,不作为违法超限运输处罚,但应告知当事人办理吨位重新标定手续,同时记录车牌号和车型数据。当同辆车再次检测超限的,可视情进行处罚。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15——超限查处的时限规定
原则上案件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当事人拒不主动接受查处、案情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需要专项设备才能驳载等特殊情况,报经大队长审核同意外,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超限运输常见问题16——超限管理中关于收费的注意事项
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主体实施罚款和收费时,要严格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不得使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的代收罚款收据或者其他代收罚款收据。要实现检测、开票、收款三分离。条件具备的地方,罚款要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要求相
对人到银行缴纳罚款,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确实要求代缴的,必须填写罚没款代缴委托书。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17——那种情况下可以减轻对超限运输对象的处罚
注意“轻微违法免于处罚”的情况(省交通运输厅:苏交法[2005]37号•关于印发†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交法[2007]93号•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标准的通知‣):
1.超过公路限长、限宽、限高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未造成公路损坏且经教育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
2.车辆超限行驶公路,车货总重超限比例不超过八部委规定标准的5%,且超限吨位不超过2吨(含2吨)的,同时当事人能够配合检查处理的,可以作为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教育,责令卸驳载,免于处罚。但有抗拒执法、屡超屡犯等严重违法情节的除外。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18——对经许可后的超限车辆通行管理有何规定?
(一)承运人必须持有有效•通行证‣,悬挂明显标志,按交通路政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车辆型号及运载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二)承运人应接受交通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三)凡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或车型及运载物品与•通行证‣不一致,交通路政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19——超限运输车辆的许可机关
按照省交通厅苏交公[2008]2号文件规定,跨市域或跨省域的超限车辆,统一由起运地市路政或高速路政机构受理、勘察、承办,收取相
关路产赔(补)偿费,涉及其他市域或高速的线路,统一归口所属市路政或高速路政部门勘察,出具相关勘察材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20——超限运输车辆如何办理许可手续
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书面申请;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承运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限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
第十六条
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
(三)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桥梁的。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拟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根据公路的实际通行条件需要加固的,应当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根据方案进行加固或者改建。
承运人依法承担对公路、桥涵进行加固、改建等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21-公安机关还有对三超的许可权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目前,公安机关办理的三超证,主要是指超过了货运车辆车身的宽度、长度、高度的情况。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22——超限运输车辆管理中的强制措施问题
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50条对拒绝接受车辆限载检查的,可以中止其运行,并制作•中止车辆运行通知书‣;第52条对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必要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并制作•责令车辆暂停行驶通知书‣,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督促催告。经督促催告,行政相对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对实施强制措施保存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车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臵、销毁、拆解、变卖车辆。
强制措施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23——“三超”(几何尺寸超长超高超宽的)车辆的管理
目前要求车辆办理公安机关的三超证,再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指定行驶路线手续方可上路。
1.超过公路限长、宽、高的车辆,7月1日以后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2.超过几何尺寸的车辆(长18米、宽2.5米,高4米),办理指定行驶手续。承运人未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擅自行驶公路,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未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擅自行驶公路,且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未经有权机关指定擅自行驶公路,且造成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情形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时间行驶且不超过2天的;标志标示设臵不规范但不影响功能的;车货总长度超过限定标准2米,即车货总长20米以内;车货总宽度超过限定标准0.8米,即车货总宽3.3米以内;车货总高度超过限定标准0.5米,即车货总高4.5米以内的。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24——运输危险品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超限车
辆的管理
根据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油、气、化学危险品专用车辆,蔬菜瓜果等鲜活物品运输车辆、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一律不得进行运输途中的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T48-3“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即公安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25——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如何确定
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中明确:对非经营活动中的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26——核发通行证时,哪些路不能批准行驶?
1.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理由:2号令第18条。
2.有特殊限载限制的公路和桥梁。理由:•公路法‣第50条。除非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才可以通行。在没对特殊限制的公路桥梁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不得批准行驶这些地段。
3.非许可实施单位掌握熟悉实际情况的公路桥梁。也即非许可实施单位许可权限范围内的公路。理由:2号令第6条关于许可权限的规定。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27——对检查的通行证该怎么分别处理?
1、查看是否携带通行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看通行证的真假,有无涂改、伪造,是否租借、转让等情形。若有,将其收缴,作为证据保存。•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通行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收缴通行证,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行为同时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处罚款”。
问题:是针对此行为另外再罚还是直接对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的罚款?个人更倾向于:是另外进行的罚款,体现了对四种违法行为的特别的制裁。
2、•公路保护条例‣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3、通行证上许可的行驶公路范围是否是核发机关的许可权限范围。对公路管理机构超越权限发放的通行证,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任何通行证和地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通行跨地市的通行证等,应当不予认可,视为擅自行驶公路。理由:2号令明确规定了许可权限,超过本机关权限范围进行许可是无效的,因此核发的许可证件也是无效的4.通行证上载明的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实际是否一致。若非一致,要分情况对待。若是许可实施机关的笔误,应允许进行修改并加盖印章证实。若属于人为情形,则将其收缴,作为证据保存。处理: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问题:2号令第16条对此的规定局限在车辆的型号和运载的物品两点,表述不够完整且不够清楚。除此以外的情形呢?如长宽高和轴重的分布不一致呢?车辆型号一致,车辆牌照不一致呢?运载的物品指的是物品的名称还是物品的质量?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在“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下,只能按照第16条的规定的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28——路面检查中能主动核发通行证吗?哪些情况的车辆不能许可和核发通行证?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是一种行政许可性文书,法律意义上是许可证、照。发放通行证,即是从法律上认可了虽超限却可以合法通行的权利。其实不是所有的超限车辆都可以发放通行证的。笔者认为,可以发放通行证的车辆应当仅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的同时具备:
1、运输前主动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的前提就是当事人的申请。只有申请才能发动许可程序。没有申请,许可无从谈起。对于在公路上检查发现的超限车辆,在当事人不按许可程序申请发证的情况下,收费后就为其发放通行证是一种错误的做法。
2、申请的车辆为运输不可解体、不便拆卸的货物的车辆。对于运送可解体、可拆卸如煤、矿石等货物的,不能发放通行证。理由是明知超限违法,且该违法行为可以避免、从源头上可以进行制止的,是不能通过发放通行证让其合法化的。否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不能从实质上保护公路。这也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利。
因此,不能许可和发放通行证的车辆有两种:
1、运输的可解体的车辆。
2、运输前未主动提出申请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补办手续。仅仅限于两种情况: 一是无法卸载,不可解体的;二是运输车辆符合要求。
补办手续也要按程序进行,填写申请表、提交规定的资料和证件等,还要缴纳一定的补偿费后才能发证放行。对已经行驶过的路段,要收取一定的赔偿费,并可以进行其他的处理。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29——如何认定超限运输查处对象(相对人)?
一般以货运承运人为准,及车辆行驶证所载明的所有权人。该车辆的驾驶人员或者承包人、挂靠人提出代表所有权人进行陈述申辩、接收处罚,签收有关文书的,为方便当事人,可以允许。但5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出示委托人的授权证明,即授权委托书。
如挂靠人明确自认其行为责任有自己承担的,在陈述申辩书中进行说明、在询问笔录中确认,也可以以挂靠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当然,如果超限运输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被挂靠者作为法定的车辆所有权人,其与挂靠者签订的挂靠协议是内部协议,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被挂靠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再依内部挂靠协议向挂靠者进行追偿。托运人、车辆挂靠者、车辆驾驶者在超限运输中对公路造成损害中,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公路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路机构在对超限车辆损坏路产的索赔中,要尽可能进行详尽的调查取证,确定相应的侵权人,增加路产索赔能力,确保路产损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挽回。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30——现场笔录的作用及制作?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路政执法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现场笔录,由于该证据的要求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的,因此在1998年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附件中没有格式文书。
路政超限车辆管理执法的特点恰恰是现场性很强,因此应当很好地研究这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目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没有规定,因此可以自己设计格式。
现场笔录的必备内容和制作方法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给出了答案。它和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相比,有重要的特点: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不是必备要件;而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是必备要件。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又无法找到处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签字证明,可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的区别是:勘验笔录是对静态的现场所做的笔录。现场笔录是对动态的执法现场所做的笔录。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31——路政机构有权利强制卸货吗?怎么处理卸货?卸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强制卸货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否则,实施强制措施就因无法律依据而违法。
在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授权路政机构有此强制措施的手段。因此,路政机构没有权利去强制卸货。
对于卸货,只能责令当事人自行卸货。•公路法‣第76条规定了对超限行为,只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3、24条也是规定了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两种结果是:一是车不走了,停那里。二是卸货,消除了违法行为后车再走。因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实际上就是责令卸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卸载,都是一种行政命令,一种消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而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32——路政人员能扣留承运人相关证件吗?
路政检查中,一般经检查发现可能超限并且没有通行证的,要引导该车进行称重仪检测。在车辆检测前,为便于管理或者防止车辆逃避检查,路政人员一般要求车主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行车证或者交通
运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证或者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核发的养路费缴迄证等证件暂时滞留,待处理完毕后归还。
笔者认为,路政员应当依法检查,检查中,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要求是:
1、检查要有法律依据。
2、检查依法定程序进行。
路政人员检查中,不得违法滞留、暂扣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确实需要的,应使用相应的文书。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33——扣车的保管费停车费应当由谁承担?
当前,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38条“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如果使用的是路政机构自有的,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严格界定路政部门和停车场之间的责任与义务,不得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联系。严格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发现损害超限运输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中止与停车场的合作关系,协助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超限运输常见问题34——对车辆进行检测,可以收取检测费吗?
部分省市在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中,对车辆收取检测费。如湖北省鄂价费[2003]100号文中,规定了对超限运输车辆检测按每次20元标准收取检测费(不超限不收费),虽然仅仅对超限了的车辆才收取这笔检测费,一定程度体现了对超限车的制裁,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检测费是不能收取的。
理由是:此项收费项目没有法律依据。诚然,检测车辆必然支出相对的管理成本,如购臵超限车辆称重仪器。但是,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是认定车辆是否超限的一种调查取证手段,也是调查取证的必要手段,不经科学检测,仅仅靠目测,是不能认定车辆超限的违法事实的,目测结论是不能作为处罚或者收费或者责令卸货等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在管理中支出的成本由相对人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符合我国行政法理精神的。所以对超限车辆的检测,也不能收取任何检测费。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35——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控制?
公路局和省交巡警总队在2005年•关于切实加强超限超载治理路面执法力度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
(一)超限5吨以下(含5吨,下同)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500—2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二)超限5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每多超一吨可加处200元罚款,上限不超过5000元;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5000—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超限20-50吨的;
2.自2005年4月1日起已有一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 3.违法车辆经卸驳载之后,重新回装已卸驳载货物继续构成超限运输的。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10000—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超限运输车辆闯卡、冲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拒绝接受检查的; 2.超限50吨以上的;
3.自2005年4月1日起已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36——对于超限车辆已经被其他公路部门或交巡警等部门以超限运输名义处罚过的车辆如何处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在2009年•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载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对未消除违法超限超载状态继续行驶公路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37——对于超限车辆除了处罚以外能否收取赔补偿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在2009年•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载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
对行驶未实施计重收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可依照•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收取赔(补)偿费,砂石路面5元/吨公里,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路面14元/吨公里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38——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法如何处理?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所谓“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袭击或者人身强制、所谓“威胁”,是指进行精神上的恐吓。
那么,对于属于公路管理机构这一事业单位下的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怎么处理呢?
1、对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路法‣已经明确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此属于法律授权。
2、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同样也构成妨害公务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 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年4月24日 高检发释字[2000]2号):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39——对超限运输车辆收取的赔偿补偿费的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民事赔偿?
许多省市把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当作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设立全省交通系统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鄂财综复字[2002]442号文)就规定,把路产损失赔偿费
和补偿费(含超限运输补偿费)明确规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个观点值得推敲。本人认为该费应该是一种民事赔偿,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公路法‣第85条明确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很多种,如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等。第造成公路损害的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对超限运输车辆收取的赔偿费和补偿费,其性质应当是民事赔偿,而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民事赔偿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
一是主体之间的不对等。民事赔偿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被收费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二是收费性质不同。民事赔偿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民事行为,“意思自治”,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征收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收费”。
三是实现方式不同。民事赔偿协商无果的时候,只能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直接执行力,当事人拒绝履行缴纳义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40——超限车辆赔偿费和补偿费区别是什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路政收费分为路产损失补偿费和赔偿费。
赔偿费和补偿费的区别和联系:
1、性质不同。赔偿费是违法造成公路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补偿费是合法造成公路损害前约定的一种契约性收费。
2、适用前提不同。赔偿费:违法损害是前提。补偿费:合法损害是前提。
3、适用程序不同。赔偿费:违法造成公路损害案件发生后,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的程序要求违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补偿费:对合法申请审批许可的同时签定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的,是行政许可前臵的办理程序。
4、标准制订参数不同。应当鼓励合法审批的契约收费,制裁违法造成公路损害行为。即赔偿费标准应当高于补偿费标准。
事实上存在两个问题:
1、赔偿费与补偿费是同一标准,没有体现出对违法损害公路的制裁。
2、收费标准都是交通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订的,基本上都定义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导致赔偿费和补偿费不能完全用于修复公路。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41——如何看待超限车辆造成公路的隐形损害?
尽管2号令第28条规定了赔偿费和补偿费的标准由省级交通、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但事实上在诉讼中,法院并不一定完全认同,法院的主张主要有以下两点:
1、既然是民事责任,就应当按民事的规律办,如进行鉴定等,省级交通、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不能享有立法的权利。
2、既然赔偿是民事责任,必须是有形的损害才可以赔偿。事实上,超限运输对路的损害是公认的,但也是很复杂的。某一次的超限运输对路的损害大多情况下是隐形的,但积累下来的对路的损害却是有形的。•民法通则‣种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四个要件中并没有“损害的事实必须是有形”的要求,它只要求“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客观的”,因此无论是“有形”还是“隐形”,只要是“客观”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隐形的。因此,我们把省级交通、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看成是对公路损害的实际修复需要的价值的参考,这样实施起来可能更有效果。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42——交警罚款后路政能继续罚款吗?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43——同一超限违法行为,一地路政收费和罚
款后另一地路政能继续收费和罚款吗?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44——当事人要求迅速接受罚款该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我们对超限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时,当事人主动要求迅速履行罚款,以便于迅速处理后离开。但是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必须保证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就规定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0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在下达•通知书‣前还要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报负责人批准。这就涉及到效率与程序的矛盾。
当效率和程序发生矛盾的时候,怎么处理呢? 原则是:在确保程序公正的时候,提高效率:
1、•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仍然要制作,但是可以由负责人授权或者时候进行补签字,毕竟这是一个内部文书。
2、•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要制作送达当事人。
3、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要注明:“当事人当场主动要求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既然有权在法定的3天期限内行使这些权利,也有权利在3天内任何时候明示,放弃这些权利。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45——关于乡村公路的超限运输管理问题。
乡村公路,指的是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乡村公路的保护,在•公路保护条例‣出台新的规定前,是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对于乡村公路的超限管理,:首先,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其次,在乡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也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规定,而乡村公路虽然技术等级比较低,但是依法也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
建。如果确实因为资金等原因,导致技术等级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设臵相应的限载标志及限载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臵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46——关于绿色通道与治超的关系。
绿色通道,主要是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在治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超限上: 首先要统一鲜活农产品的标准。即: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其他的产品包括上述产品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等,都不是鲜活农产品(见2005年1月13日交通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11月交通部“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的要求,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
其次,要明确,国家只保护合法的鲜活农产品运输,只有合法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才可以享受到“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超限超载等违法运输业户不仅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而且将受到严厉处罚。2010年交通部“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再次,在对超限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管理上,要按国家法律规定及时处理,不能长时间滞留车辆。对公路路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转运,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要加大源头治
理,主动联系,宣传政策,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装载、合法运营,从源头堵住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运输途中发现的,要将相关信息及时抄告车辆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47-检查超限运输车辆过程中有哪些特殊要求?
一是实施治超执法处罚工作,必须要求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参加,并首先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没有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行治超执法工作;二是不得在同一路段实行双向拦车检查,开展治超执法工作;三是治超执法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其他国家有关程序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按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和•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将有关事项及时告知管理相对人。四是必须通过设臵的称重设备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据此界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严禁凭经验和目测进行断定。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48-对个体工商户能当场处罚1000元以下罚款吗
一般来讲,个体工商户应当作为公民或个人性质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是对于公民和自然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第四节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既然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中被放在了公民和自然人这一章中进行规范和调整,可以认为在民事法律中个体工商户是公民性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适用于行政执法。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应当认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是公民或个人。而且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登记主管机关对其在行政处罚中的主体性质认定,可作为其他行政机关认定的参考。那么工商行政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中的主体性质是如何认定的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工商个字[2001]第177号答复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由此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在国家工商总局
中是被认定为公民性质的,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定性为公民或个人性质。但是省厅会同省高院在2004年的•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登记为个体运输户的运输经营者,拥有4辆以上(含4辆)经营性车辆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将其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使用行政处罚程序。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49-治超工作中对执法人员的统一标准是什么,有哪些纪律要求?
“治超五不准”:
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5、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治超十项禁令”:
一是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是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三是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四是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是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是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是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是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是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是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50—交通部门对违法责任追究有哪些具体规
定?
1、对于违反规定,不认真执行•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治超工作的政策措施,或者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作为的治超站点,要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治超站点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
2、对聘用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进行执法的,要立即解聘其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对于交通系统工作人员无执法资格但上岗执法的,要调离执法岗位;对在治超工作中损害道路运输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持有执法资格证的公路交通执法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十条禁令”,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各地治超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并报交通部备案;严重违法违纪或者影响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交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将重点督办查处,公开曝光,并通报全国。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51—如何判断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错误?
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判断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错误:
一、当事人接受处罚时,末收到相关处罚的法律文书,如•交通行政(现场)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未告知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
三、路政人员直接收取超过20元以上罚款(罚款超过20元应到银行缴纳)。
四、拒绝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不按规定实施卸载,罚款放行。
六、路政人员末持有效证件执法。
七、非路政人员执行路政职责。
八、车辆未经检测就给予罚款和卸载。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52—那种情况下超限运输车辆可以不卸载,如何处理?
同时,对运输水泥混凝土、路面铺装沥青、危险品等易损物品车辆,对集装箱车辆在运输途中不实施卸驳载。
超限运输常见问题53—能否在公路上设置限载限行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臵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