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车购税_汇编第三部分车购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第三部分车购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汇编第三部分车购税”。

第三部分 车辆购置税

壹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摘自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贰 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333(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摘自《暂行条例》)

(3)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税;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车购税,动力部分不征税。

(摘自2002年10月1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2]231号 转发2002年9月11日总局国税发[2002]118号)

叁 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摘自《暂行条例》)

肆 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一)购买自用车辆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摘自《暂行条例》)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摘自2001年4月12日省局豫国税发[2001]116号 转发2001年3月12日总局、交通部国税发[2001]27号)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二)进口车辆

1、进口自用车辆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摘自《暂行条例》)

2、进口旧车

非贸易渠道进口的旧车,车购税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资料,可以凭海关相关的完税证明取得。

(摘自2002年10月1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2]231号 转发2002年9月11日总局国税发[2002]118号)

(三)自产、受赠、获奖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摘自《暂行条例》)

二、最低计税价格

(一)适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摘自《暂行条例》)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二)更换发动机和底盘的车辆

自2006年1月1日起,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三)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自2006年1月1日起,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四)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五)自产、受赠、获奖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摘自《暂行条例》)

(六)已使用未完税车辆

1、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1)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2)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3)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2、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1)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2)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①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②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摘自2006年9月1日省局豫国税发[2006]252号

转发2006年8月15日总局国税发[2006]123号)

(七)其他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伍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二、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暂行条例》)

陆 纳税环节

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二、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摘自《暂行条例》)

柒 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摘自《暂行条例》)

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捌 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摘自《暂行条例》)

玖 减税、免税

一、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军队车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摘自《暂行条例》)

三、回国留学生自用国产小汽车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四、来华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五、防汛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六、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七、农用三轮车

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摘自2004年10月9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266号

转发2004年9月7日财政部、总局财税[2004]66号)

八、小排量乘用车

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

(摘自2009年1月2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9]22号

转发2009年 月 日财政部、总局财税[2009]12号)

对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

(摘自2009年12月31日省局豫国税发[2009]335号

转发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总局财税[2009]154号)

拾 纳税申报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及复印件、发票联原件)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不易确定具体车辆型号的,纳税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份;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前,车主发生变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二手车交易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对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拍卖、调拨、接受捐赠、获奖等应税行为,应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明确如下: 1.购买拍卖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和相关证明。2.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3.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4.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摘自2008年11月1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8]29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

(二)特殊车辆申报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明确如下:

1.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注明旧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名称中注明旧车)和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名称中注明旧车)。

2.纳税人购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资料证明和纳税人申请材料。经过理赔的,同时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3.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库存车辆是指车辆合格证注明的车辆出厂日期和发票开具日期间隔在3年以上,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库存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4.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经验车,里程表行驶里程确认在8万公里以上,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摘自2008年11月1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8]29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

(三)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发生更换的; 2.免税条件消失的。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四)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

1.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2.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摘自2006年9月1日省局豫国税发[2006]252号

转发2006年8月15日总局国税发[2006]123号)

(五)验车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二、减税、免税车辆申报

(一)基本规定

购置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④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⑤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⑥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⑦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2)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二)补办纳税申报

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到车购办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三)减税、免税手续和程序

车购办应分别不同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免税申请审批表、免税车辆图册,办理免税事宜。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符合免税、减税条件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新车征税规定提供资料,填写车辆免(减)税申请表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摘自2008年11月1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8]29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

1、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和军队车辆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购办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2、防汛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1)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2)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3、来华专家和回国留学生购置车辆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1)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中: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三、税款征收

车购办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拾壹 退税

一、退税范围

(一)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二)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二、退税手续和程序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当地国库办理退税必需的其它资料。

(摘自2008年11月1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8]29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

三、退税款的计算

(一)质量原因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二)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注册原因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拾贰 过户、转籍、变更及档案管理

一、2002年车辆变更的规定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摘自2002年10月1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2]231号 转发2002年9月11日总局国税发[2002]118号)

二、2004年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的规定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

(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三)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五)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六)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转出地车购办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车购办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2、转入地车购办按征收管理档案第(一)款规定建立档案。

3、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办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办印章。

(七)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购办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变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三、2006年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的规定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档案;

(三)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四、业务流程

(一)过户业务流程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调取档案、完成业务操作,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二)转籍业务流程

1.转出: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完税证明正本和签封的车购税档案由纳税人自行携带,交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2.转入: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三)变更业务流程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四)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摘自2008年11月1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8]29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

五、征收管理档案

(一)车购办应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2、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4、补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

5、其他资料。

(二)车购办要妥善保管、使用从交通部门移交过来的所有档案。

(三)车购办依据档案办理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档案内应留存以下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留存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留存《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税收通用完税证存档联原件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验车单》(同车型多种配置车辆必备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摘自2008年11月1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8]29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

一、车购税征管档案内容

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购税征管档案包括:

(一)征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二)免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购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已建立征、免税车辆档案的车辆发生换(补)完税证明、转籍、过户和变更等情况的,应分别补充如下资料:

1.换(补)完税证明车辆

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2.转籍、过户、变更车辆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

3.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购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

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后,档案管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应完整地采集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形成电子档案资料,集中存储在省级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中应留存的纸质原始征管资料的原件,保存在征收地税务机关。

(二)档案资料的转移及补充

1.办理省内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

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车购税电子档案的转移、变更和补充。在办理转籍、过户业务时,应将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档案转入手续。

2.办理省际间转籍业务

已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档案资料交换的方式完成车购税档案资料的转移。

对尚未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省际间转籍业务,税务机关将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资料通过打印方式还原成纸质资料,形成纸质车购税征管档案,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签章后,一并交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征管档案转入手续。

(三)摩托车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可暂不实行电子化管理。

三、其他

在办理车购税转籍业务时,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执行以前的车辆,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如有缺失的,转出地税务机关应在档案转移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转入地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摘自2010年3月1日省局豫国税函[2010]59号 转发2009年12月24日总局国税函[2009]757号)

拾叁 完税证明管理

一、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样式、规格、统一编号并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摘自2005年11月30日省局豫国税发[2005]354号 转发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一、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二、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三、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四、遗失声明格式需注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车辆型号、完税证明号,如果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需注明车牌号码,如果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需注明完税证明正副本是否同时丢失。

(摘自2008年11月1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8]29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

拾肆

车辆价格信息

一、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组织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

二、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

(二)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含组装企业,下同)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车辆。

(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车辆。

三、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

(一)国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

(二)进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车辆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

四、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车购办到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采集。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的有关单位或汽车交易市场采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将车辆价格信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摘自2004年12月24日省局豫国税发[2004]336号 转发2004年12月17日总局国税发[2004]160号)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第三条 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征收范围的所有车辆。

第五条 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到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有关单位采集。

第六条 国产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格、参考零售价格。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以下简称同型号),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

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摩托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型号的国产车辆只采集最低的出厂价格,进口车辆只采集最低的计税价格。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内容如下:

轿车、越野车: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空调、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电动门窗、中央集控门锁等。

客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箱体材质、罐体材质、制冷机类型、轴数等。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采集的内容填报《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

表中序列号按《“序列号”编码规则》(见附件3)编制,“序列号”一经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条 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具体采集时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及《“序列号”编码规则》的要求,对采集的车价信息进行审核后,逐级汇总上传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核定并下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摘自200年 月 日省局豫国税发[ ] 号 转发2006年6月22日总局国税发[2006]93号)

附表(略):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

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

《第三部分车购税.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第三部分车购税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汇编第三部分车购税 车购税 汇编第三部分车购税 车购税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