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流通标准_人民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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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
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 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 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 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 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 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 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 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 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 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 “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 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 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 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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