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_中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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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对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及老年优待作出原则规定。四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第六条)。五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六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的规定。七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作贡献。八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家庭赡养与抚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案例一
儿盖房娶亲父母出门打工
老家菏泽农村的刘心敏今年已经快六十岁了,她和老公都在东海路一家物业公司干保洁。据刘心敏向记者介绍,她有两个儿子,她和丈夫省吃俭用,终于给儿子们都盖上新房娶了媳妇。随着两个孙女的降生,刘心敏本以为自己终于可以享享清福了,但她却发现,一切并没有想象的那样美好。
根据老家的规矩,刘心敏在大儿子结婚以后就和他分家了,那时小儿子还没有结婚。但小儿子结婚后,由于婆媳关系不好,刘心敏和小儿子也分家搬了出来,由于村里分的两块宅基地都给两个儿子盖房子了,老两口即便想要再盖房子也没有地基,只能临时租住在邻居的家中。2015年11月,从来没出过远门的刘心敏来到青岛打工。对于记者提出可以通过诉讼来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建议,刘心敏摇摇头说,“一旦打了官司,双方就撕破脸了,现在我们两人都能挣钱养活自己,各过各的呗。”
案例二
再婚老人诉请“常回家看看”
家住市南区的老刘已经年近七旬,是一位退休教师。老伴在世时,两人的感情很好,老刘的身体状况也不错。但2013年,老刘的老伴因病去世,他的身体也每况愈下。2014年,老刘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老伴,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以后就结婚了,对此老刘的两个子女都不同意,老刘执意结婚以后,儿子和女儿就再也不上门了。
直到2015年8月,老刘以不赡养为由将二人告上法庭,他才又见到了自己的儿女。在市中院二审庭审中,老刘的儿子表示,父亲有高额的退休金,也有医疗保障,而且老人现在已经再婚,因此无论从经济上还是身体健康上都不需要他们赡养。而老刘的诉讼要求也很简单,就是要儿女们和他恢复来往。
市中院法官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发现,老刘的诉求并不是要赡养费,而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市中院法官发现,老刘的子女们主要是在情感上接受不了父亲再婚,同时也担心父亲再婚后房产等落入了外人的手中。而父亲也没有将自己丧偶后的孤独苦闷和生活上不能自理的苦衷告知他们。经过市中院法官的调解,双方了解了对方的真实想法,终于达成了和解。
赡养纠纷背后的亲情博弈
记者从本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发现,青岛涉老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案情逐渐复杂化态势,2015年受理涉老案件4000多件,二审案件1300件左右。类型由以往单纯的赡养纠纷逐渐扩展到继承、离婚、侵权、合同纠纷等。传统的赡养纠纷尽管只占所有涉老案件的10%,而且有逐年减少的趋势,但这些案例却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随着社会养老和保障的逐渐完善,老人有退休金、社保、医疗保障和政府补贴等收入,单纯从维持生活的角度来说问题不大。在很多案例中老人诉求的赡养费金额都不高,但为什么还要到法院打官司呢?青岛市中院民五庭涉老维权合议庭审判长王颖颖分析,这类案件十有八九背后都有数额更大的财产纠纷和亲情博弈,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多数出现问题都是子女比较多的老人。
“比如说,老人有房产,在分配的时候可能更偏向于某一个子女,引起了子女之间的矛盾,就会出现别的子女不赡养。”王法官介绍,还有的老人因为考虑到面子等,不能将自己的苦衷和弱点说给孩子听,造成了孩子的误解。
面对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家庭关系,王颖颖说,他们审理一起案件要付出更大的心力,通过深入当事人生活的村子、社区、街道,了解他们的家庭和矛盾的真正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将官司尽量调解结案。“如果判决了,可能他们之间的矛盾会更深,不利于家庭的和睦。”
据介绍,青岛两级法院均设立涉老维权专业合议庭,赡养纠纷一审案件调解率达80%,二审案件的调解率也在50% 以上。市中院民五庭还尝试将司法心理学运用到涉老审判工作各个环节,既解事结又解心结,确保案结事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说,这体现了新法对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的关注。为了保证这一法律规定的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此外,新法中“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关心。
黎建飞说,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享有各项合法权益,也需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群体的作用。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经济收入的提高和各种社会保障的逐渐完善,传统的赡养纠纷在逐渐减少,新型的赡养纠纷并不是为了争数额不大的赡养费,其背后更多的是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和亲情的博弈。而赡养诉讼中不少原因都是子女和父母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