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之若干问题解读_浅谈老年人权益维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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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之若干问题

李龙

【摘要】 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也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应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然而,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在现实中却有太多的问题······ 【关键词】 法律规范 老年人权益保护 家庭与社会 立法缺陷 社保体制

一、概述

目前,我国不仅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2000年时,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到2005年时,已达到7.7%。在看一组数据:我国现有老年人口已超过1.6亿,并每年以800万的速度增加,有关专家预测,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而国际上对人口老龄化较普遍的看法是:当一个国家的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处于老龄化社会。按此标准,我国在本世纪初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急速上升。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快速到来,老年人这一群体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而老年人的权益问题也日益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在国家经济实力还不够强、社会体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而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还有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文化等发展极不平衡,这就导致了在老年人权益的实现上有很大的地区差异。尤其,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老年人口多、“未富先老”、老龄化速度快、社会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的基本国情给党和政府解决老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带来了一系列的严峻挑战。

二、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现象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然而,在当今社会上,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等合法性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歧视老年人、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的人格尊严、霸占老年人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之事不断出现,其手段之恶劣,实在让人很难理解。先看以下几组案例: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

房屋居住权是子女说了算?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2007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了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的和陈老伯住在了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老伯产生了反感,认为他既老有顽固,什么事都妨碍到小两口的生活。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老伯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老伯搬到外面租房子住。对此,陈老伯既气愤又无可奈何。因为他以为,既房屋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

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务。其他法律规定: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

所以,本案中陈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儿子与媳妇将陈老伯赶到外面去住的做法,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侵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

好事多磨才能解决?在某村,村边一间破旧的小瓦房边,两位老人老赵和张大娘正商量着去镇上办理结婚手续。两人虽然磨破了嘴皮子,但是子女们就是不同意他们的婚事。老赵觉得一直等毕竟不是办法,便决定和张大娘一起先去乡民政所把结婚证办了。好不容易说服了张大娘,两人高高兴兴地到了民政所,但是,工作人员小王看到他们后,偷偷到隔壁屋打电话,原来老赵的女儿在镇上当镇长,早给民政局打过招呼,如果是自己的父亲来办结婚手续,就先拖一拖。回到办公室小王告诉老赵,公章被领导锁起来了,领导出差暂时回不来,让两位老人先回去。

万般无奈,两位老人只好离开了民政所。回家途中,张大娘告诉老赵,其实自己明白是老赵的女儿不让办结婚证,既然孩子们这么坚决,两人还是算了吧。老赵答应了张大娘,虽然做不成夫妻,但是还希望以后有什么事情,能知会一声有个照料。就在二人说话的时候,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拿着铁锹边跑边骂地上前来,不由分说的把张大娘推倒在地,在与老赵的推搡中,他将老赵推倒在地,老赵的头部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场血流不止。医院里,张大娘照顾着老赵,两人面对时都禁不住长叹不止。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赵的女儿带着民政局的小王给老人带来了一份意外的礼物,两人的结婚证。在给两位老人承认错误的同时,老赵的女儿也深深地祝福两位老人。门外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也带着水果满脸歉意地走进了病房。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老赵的女儿和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且对李二虎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害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权。

喝酒也能遭伤害?日前,73岁刘大爷将所住养老院诉至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人身伤害。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今年3月的一天,刘大爷酗酒归来,养老院嫌其扰乱环境,强行让其上床睡觉,结果导致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分析:

老年人或家属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这样,老年人出了意外或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责任。

所以养老院应采取妥善方式避免发生意外,应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四)、侵害老年人的受赡养权。

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给钱了事?在某区,70多岁的王奶奶老俩口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两老人上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这种变化让王奶奶十分伤心。“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

分析: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满足老人必要的精神需求,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所以,对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以上只是个例,生活中,子女、社会上以各种方式伤害老人的事件不计其数。更有甚者,会因为一点点小事而将老人杀害,骇人听闻、惨无人性。据有关数据显示:从2008年至6月间,在陕西省,就财产分割、婆媳关系不和等导致老人被他杀的有13人,因赡养纠纷、精神受冷落、婚姻受阻等导致老人自杀的有37人。如此庞大的数字,不仅反映了我国家庭中晚辈敬老爱老意识的淡薄,也说明了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护上立法的不足和现实中执法的不到位。

三、现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现实中的问题

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法律,也是我国为保护特殊群体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符合当时的中国国情,也适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客观要求与实际情况,体现了中国特色。除此之外,在宪法、行政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及一些地方性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但由于近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些法律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也日益突显。

(一)、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在立法上的不足与缺陷:

其一、立法不明确。一方面,该法没有确切规定老年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其既是公民又是特殊群体的双重身份没有得到很好确认。另一方面,立法内容不科学,该法总体上并没有把老年人口与社会发展相联系,以至于指导性与原则性出现偏差,使其许多内容条款都无法贯彻执行。

其二、没有很好的考虑老年人的基本需求。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必然有一些特殊需求。法律的制定必须要与老年人的需求结构相对等,然该法在内容的制定上并没有更多的规定对老年人需求的保护。

其三、内容还不够全面。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而该法从1996年施行以来,并没有做出及时的修改。所以出现了相关规定明显滞后、可操作性低等问题,使其与现实发生脱节现象。

其四、立法单一。该法颁布以后,没有制定更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使其与其他法律规定有差异,没有很好的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二)、法律在现实中实施的缺陷: 其

一、法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本身认识不足,导致落实难。对于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执法者必须依法处理。然而,现实中很多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很好的依法处理老年人权益的问题,而是以自己的意愿了事。

其二、法律的宣传力度和深度不够。一方面,有关部门只对法律做了一些形式的宣传,并没有广泛的向应该养老的社会群体进行深入的讲解。另一方面,有关单位只是在一些城市地区进行宣讲,而对于边远地区和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并没有做一些服务的活动,因而群众对法律缺乏了解。

其三、法律的贯彻太浅,使其形式化。在社会基层,很多执法者在处理老年人的问题上,不仅服务态度恶劣,而且就算以法律为章,也只是走走形式,并没有很透彻的、实实在在的为老年人解决问题。

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不仅在法律上有很多阻碍,而且在生活中也有很多问题。

(三)、家庭中的问题。近年来,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相较于城市,农村老年人的问题更为突出。很多家庭在处理老年人的问题,往往显得迟钝,并有很多不可取的地方。

其一、有些子女不仅道德沦丧,而且法律意识淡薄。只知道向老人索取,却不知道报答,并不时的虐待老人。敬爱老人是我国传统美德,但有些晚辈视老人为“包袱”,总想着要甩掉,不善待老人,而使老人饱受委屈。其

二、子女互相攀比,争着侵占老人财产,从而使老人生活无着落。现实中有很多家庭,父母将子女辛辛苦苦养大,其操心不说,而这些儿女们成家立业后,不仅互相推卸赡养责任,还反过来把父母的所有抢占一空,就如家乡一直流传的一句话:“父母的心在子女上,子女的心在石头上。”如此现象,比比皆是。其

三、老年人是社会的弱者,在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本身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比如:体弱多病、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法院上诉;没有收入来源,很难请到律师;文化程度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当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伤害时,他们往往会忍气吞声、无可奈何。

(四)、社会上的问题。尽管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世界第二位,但在这种大化的财富下,依然是毫无遮掩的贫穷。当前,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呈不断增长趋势,但社会上能够提供的服务明显不足。

其一、社会养老体制不健全。养老保险体制可分为三类,即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实际上是现收现付制,这种体制是政府利用在职职工缴纳的养老费来支付已退休的老年人的养老金,并承诺该时期在职职工年老后的养老金支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和加速,缴纳养老金的人数在下降,而受益人数不断上升。因此,会造成严重的财政失衡。其

二、医疗服务不完善。一方面,在医疗体制上,我国现大力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即从年满18岁起到60岁,只要在世,期间必须年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便支付自己年老后的养老金。但现实问题是,人们在60岁后活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因而出现了缴纳时间久,而受益时间短的矛盾;另一方面,医疗服务设施还很落后,城市的社区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设施还不能很好的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农村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其三、法律服务活动太少。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因素,人们是很难及时的了解法律知识的,而“下乡进村”等宣传、普法活动更少之又少,与老年人的诉求有相当大的差距。

立法上的不足、法律在实际中落实的不到位以及家庭和社会等方面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进度,而这也使老年人显得被动。

四、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措施

如何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我们先看一下外国有些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以德国和日本为例:

第一、德国,德国也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老年人权益的保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德国政府相关对策,且效果甚好。比如: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从2001年该国就将现收现付制发展成为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制,提供多种养老方式。近年来,德国不仅有“专业护理养老院”这样世界一流的养老院,又兴起了名为“老年之家”、“多代屋”等的互助养老方式,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在 1995年,德国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法案,这种护理分为在宅和住院两大类,资金由政府、企业、个人和医疗保险机构四方承担,且政府承担30%以上。可见,能在一定范围之内解决老年人的长期照料问题。

第二、日本,日本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积极对策。比如:建立完善的老年人收入保障制度,分为公共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金和私有养老金三方面,其中公共养老金居主导地位,这种制度有效的保障了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健全老年人医疗保健体制,这种体制分为医疗和保健两部分,很好的实现了对老年人的治疗护理;提倡居家养老,给予抚养老人的子女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好的发挥了家庭的养老功能。

对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当前改革的巨大压力,严峻考验着政府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能力。对此,我国可以在借鉴其他国家好的方法的同时,更要依据我国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着力推动完善老年人保障法律体系。一方面,各级立法机关要适时的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旧的法律,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关系,加强对老年人的受赡养权、社会保障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自由处分遗产权以及继承权的维权力度;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扩展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各种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如对经济有困难的老人实行司法救助,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缓解、减少、免除老人的诉讼费用;法院可以对比较复杂的案情进行回访审查等。

(二)、提供充实的物质生活和丰富的精神生活。一方面,尽管近年来,我国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他们的财产明显少于中青年人,且消费额占社会总消费额的比例还很小,所以应提高老年人的收入,以便其更高质量的物质消费;另一方面,家庭联系松散、丧偶以后独居的老人感到孤独无助,使各种类型的精神疾病困扰着广大的老年人群,所以应大力弘扬尊老爱老和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传统,鼓励社会和家庭为老年人提供丰富的、娱乐的精神生活。

(三)、扩大家庭的养老功能。对于家庭而言,子女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我国几千年来都是如此。应大力提倡“百善孝为本”、“百行孝为先”的优良传统。一方面,子女们不仅在生活上要赡养父母,还应对父母有敬爱之情,时时的与父母进行精神沟通和心灵慰藉。在家时,要尊重父母,替父母分担家务,不对父母进行任何暴力手段;离家后,要常与父母通电话,有时间多回家看看,使老人精神自由、身心健康,从而安享晚年。另一方面,政府应大力实行一些关于孝、爱的活动,如举办“年度孝敬父母人物评选及颁奖”等节目,以达到对青壮年的育化作用。

(四)、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对医疗保障生活服务的需求明显突出,而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随年龄的增加而迅速加重,因此: 其

一、要尽快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可实行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加大保险的力度。尽管我国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养老金覆盖面还相当狭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占全国老年人口大部分的老年人依旧没有享受到社会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养老金不是领不上就是金额太少,根本无法满足其基本的生活。

其二、要推进社会医疗体制的迅速发展。尽管我国已实行了医保制度,但医疗费报销难、养老卫生设施落后且稀缺的问题依然存在。所以不仅要抓好老年人医疗机构的建设,还应简化看病程序,从而减少老年人看病难的困难。

(五)、老年人本身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诉求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家庭和社会上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决不能忍气吞声,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曾为我们的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何况我们每个人未来也要步入老年人的行列,所以关爱老年人就是关爱我们自己。如今,老年人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更不利于当前我国全面改革的进行。因此,要大力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付诸行动,使敬老爱老成为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也希望每一位老人都能得到社会的保护,从而安度晚年。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10月1日

2、光明日报 2013期

3、《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09年 岛城概况

4、《老年人保护案例》

5、《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制讲座讲稿)

6、《老年人死亡案例》 陕西省老龄办 作者 郭德全

7、《德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相关政策及启示》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年第10期 作者 曹莹

8、《日本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 社会福利报2007年第01期 作者 杨天博

9、《老年人的权益如何才能有保障》 作者 赵岭

10、《加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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