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管理办法_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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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本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本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所有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 期货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 法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称法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我公司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八条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九条 居间人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并非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本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纳入期货公司劳动编制,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所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 居间人的权利:
(一)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二)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第十一条 居间人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三)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遵守以下居间服务准则:
诚信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其客户提供任何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账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第三章 居间人资格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 拟取得本公司居间人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须向本公司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法人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自然人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二张;
(三)《期货居间人申请表》;
(四)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居间人认真填写《居间人申请表》,经营业部审核后上报市场部批准,取得本公司居间人资格。
第十四条 居间人取得本公司居间人资格后,由交易运行部为其开立居间人编码,进行单独分类管理,同时在本公司经纪业务考核平台和交易管理系统建立对应关系。
第十五条 居间人取得本公司居间人资格后,其资料将交由市场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居间人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六条 本公司居间人的日常事务管理由各营业部进行,资格审核、业绩考核及档案管理由市场部进行,业绩统计由结算部进行,佣金支付管理由财务部进行。
第十七条 居间人取得本公司居间人资格后,前3个月为扶持期,扶持期内居间人佣金返还比例按《居间人申请表》中的约定执行。扶持期过后,居间人没有完成约定要求的,本公司有权取消居间人的居间资格。
第十八条 居间人当月提成在扣除应缴所得税后于次月20日之
前(遇节假日顺延)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对居间人按月度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颁布。
第五章 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条 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作:
1、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5、违反公司交易手续费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审批私自降低手续费标准或向客户返佣的。
6、贬低或者诋毁本公司、其他居间人和所介绍客户的名誉的。
7、开发本公司已有客户的。
8、窃取客户交易密码、恶意炒单、侵害客户利益的。
9、越权代理,为其介绍客户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或签收交易结算报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及时与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部制定,并拥有解释与修订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