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_国际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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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大众创新鼓励万众创业的决策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善我市创新政策体系,引导和推进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孵化平台”)健康发展,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平台”是以培养各类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前孵化器(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或“中山创客·众创空间”等具备以上孵化功能的综合性孵化平台。

前孵化器(创业苗圃)是指依托高校院所、企业孵化器、民间组织、新型孵化组织等平台,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前期服务指导,引导和帮助潜在的创业者将构想、思路和项目通过注册企业进行产业化的孵化模式。

孵化器是指通过为新创办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加速器主要以经过初步孵化并度过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2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

市级孵化平台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凡具备条件的孵化器建设单位,经所在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可向中山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报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孵化场所实景图片;

(三)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入驻孵化对象名单及情况简介;

(五)孵化平台设立及使用孵化资金或其他资金简介与证明;

(六)孵化平台发展现状及发展计划工作报告(重点介绍:①孵化平台成立背景;②孵化场地、服务团队、服务能力、孵化资金、在孵企业等基本孵化要素现有基础;③孵化运营模式、管理制度、平台建设已投入资金情况;④已取得的孵化成效;⑤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的发展计划与思路);

(七)与孵化平台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市级孵化平台每年认定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http://www.daodoc.com)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

市级孵化平台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经所在镇区推荐后报送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核准后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级孵化平台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组织孵化平台纳入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运营评价体系,并对获得省级运营评价优秀等级的孵化平台给予经费补助。具体支持额度视当年参加评价的市级孵化平台数量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确定。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市科技局及市级孵化平台所在辖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指导并劝其退出,待符合条件后,再纳入范围。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在产业扶持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平台建设、孵化服务和在孵对象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印发

《中山市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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