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为依托 稳步推进机构编制问责工作_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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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为依托 稳步推进机构编制问责工作

时间:2011-01-25

江苏省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会长 季根章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审计三部门认真总结并借鉴我省南通市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用人、用编、用财“三联审”工作的做法与经验,于去年8月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根据工作计划,2010年,我省将对894名党政领导干部实施“三责联审”。目前,我们已对省侨办和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主要领导进行了“三责联审”,市、县也陆续展开,其中南通市对32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三责联审”。

一、同步联动,“三位一体”形成监督问责的合力

在“三责联审”过程中,组织、编办、审计“三位一体”审查、审核、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的用权责任。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监督主体上,组织、编办、审计三部门将各自的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并建立“三责联审”协调会议制度,协商联审工作计划及相关事宜。二是在监督内容上,把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人、用编、用财等核心权力有机结合,通过联审形成其履行责任情况的报告,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领导干部。三是在监督对象上,把监督党委(党组)一把手和行政一把手、监督一把手个人和监督领导班子集体有机结合,既明确区分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又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三位一体”的监督问责格局,将过去有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分散单干的“小而散”式监督整合成集中优势兵力、三合一的“组合拳”,基层负担减轻了,监督成本下降了,监督的权威性和效能却提高了。

二、区分对象,合理界定机构编制责任

“三责联审”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正职,一类是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正职。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参照执行。原则上任期届满或因变动而离任的,均要接受“三责联审”。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着重从改革、管理、纪律和组织领导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审核的基本框架。针对党委、政府正职和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正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合理界定各自责任。

就党委、政府正职而言,其一方面肩负着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和重大决策的责任,另一方面又承担着组织领导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的责任,既有决策权又有执行权。因此,我们初步将其责任界定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情况和创新举措。二是因地制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包括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实名制管理、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公开和报告等制度建设情况。三是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违纪行为。四是组织领导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包括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定期研究重要问题,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制约机制,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情况等。

相对于一级党委、政府正职而言,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正职主要是贯彻落实相关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和决策规定,其机构编制责任主要集中在执行环节上。因此,我们初步将其责任界定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推进部门(行业)机构改革情况。包括组织实施部门“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部门(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情况。二是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包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三是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条条干预”、擅自设立机构、超职数配备内(下)设机构领导干部、超编用人等违纪行为,四是组织领导本部门机构编制工作情况。

三、规范程序和方法,务实推进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

采用科学而务实的程序和方法,是确保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在既定时限内掌握实情、抓住实质、取得实效的关键。在联审中,我们遵循“多渠道、全方位、客观公正”等基本原则设计四道工作程序,认真审核联审对象履行机构编制责任的有关情况。在准备阶段,主要是根据联审计划成立联审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向联审对象及所任职地区或部门送达通知书,告知有关事项;进行审前公示;联审对象做好总结和自查工作;联审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征求纪检、监察、信访等机关部门意见。在动员阶段,组织、编办、审计部门联合召开“三责联审”进点会议,通报联审实施方案,发放调查问卷,开展民主测评。在实施阶段,主要是通过不同形式和方法深入了解和掌握联审对象履行机构编制责任的情况。在总结反馈阶段,形成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书面反馈给联审对象及所任职地区或部门党委(党组)。

在审核方法上,我们根据不同联审对象,从地区或部门的实际出发,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灵活采用多种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联审对象履行机构编制责任的真实情况。通过查阅资料,让鲜活的数据和客观事实说话,以理服人;通过汇报和问答的互动方式,让联审对象畅所欲言、直陈己见;通过访谈座谈,既突出审核的重点与焦点,又兼顾的广度与全面性;通过民意测评,最大限度地收集民意、倾听民意、反映民意,客观公正地评价联审对象的履责情况。

四、强化结果运用,发挥联审结果的综合效应

机构编制责任审核的生命力在于综合运用联审结果,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格局。在联审实践中,我们注重发挥联审结果的作用,督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整体效能。

(一)作为整改提升的依据。针对联审中发现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联审对象及所任职地区或部门必须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方案上报联审小组。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联合对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

(二)作为工作实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机构编制责任审核结果纳入了“三责联审”结果的综合运用体系中,除了上报党委、政府外,还将归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工作实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机构编制调整的依据。联审结果作为编办在机构改革或日常管理中调整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部门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动态性和科学性。

(四)作为评优表彰奖励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依据。我们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互通机制,机构编制责任审核结果既是评优表彰奖励重要依据之一,又是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责任的重要依据。

在各方支持配合与协同努力下,以我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为依托的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虽然实施时间不长,但其作用与成效已初步显现。一是强化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责任意识。“三责联审”的对象是党政正职,其在领导班子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行使重要权力,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从实践看,以“三责联审”为依托实行机构编制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基础地位意识、责任主体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明显增强,“编制就是法律”的观念逐步成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共识,为全面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营造了良好环境。

二是促进了联审对象全面正确地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职责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与核心,职责履行情况一直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薄弱环节。借助“三责联审”,把职责管理作为重要内容问责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督促了联审对象及所任职地区或部门严格按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

三是规范了机构编制管理行为。长期以来,由于少数党政“一把手”对机构编制工作认识不深、了解不够、研究不多,在政策把握和操作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突出表现在机构编制审批、领导职数使用、政策法规执行上的随意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借助“三责联审”载体进行机构编制问责,把地区、部门机构编制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党政正职,抓住了机构编制监管的核心问题与关键环节,形成了“倒逼机制”,推动了机构编制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有序化方向迈进。

四是增强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合力与权威。实行机构编制问责,使机构编制部门从后台走到了前台,从被动走向了主动。更多的干部和群众通过“三责联审”这一重要平台和载体,了解了机构编制工作,熟悉了机构编制部门,自觉提高了机构编制意识,机构编制部门的影响力和权威性明显提升。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行以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为依托的机构编制问责工作,尚无先例可循。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怎样科学界定不同联审对象的责任,怎样对联审对象进行责任追究,怎样把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与执行情况评估有机结合等,尚需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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