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论文《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推荐)_劳动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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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

摘要: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但是极易被忽略的社会问题,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其劳动权利的属性有待明确,这需要从大学生劳动权益问题被关在的背景,大学生劳动权利的具体属性和性质具体分析。当下社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整体处于弱势地位,就业压力逐渐增加,在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提前适应社会成为普遍现象。法律对大学生能否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此类纠纷的判定也是见仁见智,在构建法治社会成为普遍认同的今天,其权益的最终保护还得靠完善立法来解决。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完善立法

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把大学生排在劳动者之外,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却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勤工俭学并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应当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把在校生排在劳动者之外,对这一条,人们应该理解为:只要是在校生,不管你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均不应该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但时下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或节假日时间到社会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很普遍,由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法律上对有关在校大学生劳动权利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此类纠纷的判定结果往往截然不同。

2010年2月,邢台某实业公司与在校四年级女大学生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约定张某在公司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工资每月1300元,期限为1年。但是问题在于该学生还没有完成学业,需要于当年回学校完成论文答辩等毕业前的手续,回学校就会违反劳动合同,不回学校这需要承担更大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作为大学生的的我们当然希望自己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却明确规定解决。按照本规定作为在校大学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当然可以不履行合同规定。但法律的天平并不总是倾向大学生,在当下劳动力供过于求,就是严格意义大劳动者都处于弱势,更何况还未完全进入社会的大学生。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将现役军人、保姆、公务员序列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等排除在劳动权利义务主体之外。从这里不难发现大学生并没有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行政法规通常有行政部门颁发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国家法律的效力明显高于行政法规。而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的理解,可以使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因此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并由此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得到该学生应履行劳务合同规定的事项,同时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法律的天平将不再倾向学生而是企业。出现如此尴尬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其实不难发其根源就在于劳动部颁发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其初衷应该在于维护学生的权益,但是实际执行中却可能成为损害学权益的推手。

其根本在于它没有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勤工俭学”,哪些行为应该履行《劳

动法》规定的义务和应该享受的权力,造成在大学生维护其权益的时候出现见仁见智的尴尬局面。这就给部分用人单位或者黑心中介机构钻法律空子侵害大学生权益提供了空间,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大学生利用现行法律漏洞损害企业利益。但时下中国劳动者维权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大学生处于劳动关系的弱势一方,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往往在经济纠纷中退缩忍让,欠克扣工资现象十分普遍。一方面我国权利救济体系尚不完备,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制度不够完善,社会组织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使社会救济难以有效展开。但更多的是缺乏法律的支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正是由于相关法律不尽完善才给不法分子提供钻漏洞的可乘之机,也给行政部门不作为或者不公正执法大开方便之门。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社会全体,介于学校和社会之间,需要国家社会给于更多的人文关怀,提供更多的实践平台助其顺利毕业并就业。

作为正在构建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中国,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大学生做为祖国的为希望,即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国家应该为其提供最好的生存环境助其成才。全国人代表应该加紧调研,未完善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法建言献策,制定出适合中国特色法律法规法,切实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同时也保护企业的权益,规范经济运行体系。准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勤工助学”,那些有属于劳动行为,应该承担哪些义务享受何种权利,不给任何人留有钻法律空子的机会。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社会范围,同时降低劳动关系的弱势方维权的成本,简化行政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完备的权力救济体系,完善司法行政救济体系,大力发挥社会组织的调节监督作用,最终为大学生提高最优实践锻炼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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