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_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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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公共就业服务职责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文件精神,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就业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二、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二)调查统计:按照《关于组织对全县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金人社字„2011‟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详细到每位劳动者的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
(三)动态管理:
1、将辖区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新生劳动力信息新增录入,将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死亡人员和户籍迁出等城乡劳动力减少人员信息删除。
2、了解辖区内人力资源就业、失业状况的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困难群体的就业、失业和需求信息,修改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状态信息,调整人力资源数据库。
3、每个季度末月16日前将更新后的《金沙县人力资源调查情况汇总表》(纸质资料和Excel电子文档)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三、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
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14号)、《关于转发(黔人社厅发„2010‟66号)。
(二)概念:
1、就业人员:指具有劳动能力且在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2、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3、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界定:拒绝就业服务三次以上、或拒绝推荐有效就业岗位三次以上的人员,视为无就业愿望;精神病、传染病、其他重症患者以及行为障碍人员,视为无劳动能力人员。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1、就业登记
(1)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金沙县就业局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及信息变更申请表》、《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并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②劳动者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③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姓名页);④大二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二张;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提交其在本县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
(2)具有本县户籍且在本县就业的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金沙县就业局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及信息变更申请表》、《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并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②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姓名页);③大二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④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⑤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户籍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就业证明。
2、失业登记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县城镇户籍人员,在本县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到金沙县就业局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并凭以下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1)经村(居、社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3)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姓名页);(4)大二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5)符合办理失业登记范围的证明材料:①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②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③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④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⑤城镇型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⑥土地被征用的,凭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有关证明;⑦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凭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6个月以上);⑧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
四、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
五、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一)办理依据:《关于转发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毕地财社„201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金人社字„2011‟53号)、《关于对全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的通报》(金人社字„2011‟69号)。
(二)培训对象:
1、职业技能培训:具有毕节地区户籍或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籍务工人员,且有培训就业愿望,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的农村劳动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且须身体健康,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
2、创业培训:具有我县户籍,年龄在16-50周岁之间,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城乡劳动者。
(三)培训报名:每月16日前定期填报《金沙县职业培训报名花名册》,由县就业局统一组织开展培训。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四)培训监管: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金人社字„2011‟53号)、《关于对全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的通报》(金人社字„2011‟69号)规定办理。
六、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毕署人社通„2010‟1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0号)。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更:
1、用人单位向金沙县就业局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1)《公益性岗位人员变更表》、《金沙县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表》、《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户口薄复印件(首页、本人姓名页);
(3)大二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劳动保障协办员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毕业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遵纪守法证明、乡镇计生站出具未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
所有复印件都必须由材料初审人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审批:由就业局经办人员审核签字盖章后,返还《公益性岗位人员变更表》。
3、签订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协管员和协办员由其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备案: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劳动合同一份送县就业局备案管理。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
1、劳动保障协管(办)员:由县就业局根据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月15日前出具的在岗证明发放。
2、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
(1)申请程序: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联合下文并划拨资金。
(2)申请时间:每个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携带所需材料到县就业局申请补贴。
(3)所需材料:①《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及《公益性岗位安臵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纸质资料和Excel电子文档);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上季度每个月公益性岗位安臵人员的在岗证明;③上季度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臵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原件及复印件(须通过信用社统一发放到公益性人员开设的工资账户上);④金沙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上季度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社保基金核定单、社保基金征集计算明细表、社保基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发管理
按《关于印发的通知》(毕署人社通„2010‟1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一)办理依据: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金人社字„2010‟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涉及乡镇:
1、城关镇6个社区(长安社区、光明社区、新城社区、紫金社区、工农社区、罗马社区);
2、岩孔镇2个社区(云岩社区、金白社区);
3、石场乡1个社区(激扬社区);
4、禹谟镇1个社区(龙泉社区);
5、安底镇1个社区(新安社区);
6、沙土镇4个社区(敦华社区、光明社区、振兴社区、联合社区);
7、新化乡1个社区(联合社区)。
八、负责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政策。
(一)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1、办理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关于转发(黔人社厅发„2010‟66号)、《关于转发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毕地财社„2010‟201号)、《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20号)、《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毕署劳社局字„2007‟92号)。
2、认定范围:持有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失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适龄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2)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指自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人员);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⑴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⑵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⑶父母双方或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⑷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⑸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生);
(7)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8)零就业家庭成员。
3、所需材料:(1)经村(居、社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的《金沙县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2)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3)户籍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证明;(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3、5、6页)(在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同时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对象的除外);(5)各类对象分别需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
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根据有效身份证进行认定。
②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残联机构认定颁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根据失业证明进行认定。
⑤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户籍地乡镇政府出具,且经县国土局盖章的失去土地证明;户籍地乡镇派出所出具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证明。
⑥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⑦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⑧零就业家庭成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贵州省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程序:本人自愿申请→户籍地村(居、社区)初审、公示(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还需经常住地村、居或社区初审、公示)→户籍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公示→县就业局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七页“就业援助卡”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认定)。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零就业家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时间另行通知)
1、办理依据:《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20号)、《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毕署劳社局字„2007‟92号)。
2、认定范围: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除在校学生外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的家庭。但不包括家庭成员中已办理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以及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所需材料: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以下材料自愿向户籍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1)经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的《金沙县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2)所有家庭成员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3)所有家庭成员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家庭成员姓名页);(4)户主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5)户籍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失业证明;(6)所有家庭成员在金沙县就业局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持有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5、6页)。
4、办理程序:本人自愿申请→户籍地村(居、社区)初审和公示(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还需经常住地村、居或社区初审和公示)→户籍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和公示→县就业局认定(出具《贵州省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九、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一)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1、办理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贵银发„2010‟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毕地银发„2010‟28号)。
2、有关要求:(1)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须严格把关,并组织专人到现场调查核实,确有一定创业基础、规模的,才能在《毕节地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2)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报表报送
每月16日前定期报送《金沙县创业情况调查表》。
十、负责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办理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关于转发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毕地财社„2010‟201号)。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①持有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②已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③已实现灵活就业。
2、享受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4、所需资料:(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2)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第2、7、9页);(3)灵活就业证明材料:户籍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就业证明,或有效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4)金沙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保基金核定单原件及复印件;(5)金沙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保基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6)女50岁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且须经金沙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股签字盖章认定50周岁退休。
(三)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及期限:招用持有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
3、所需资料:(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3)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第2、7、9页);(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金沙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保基金核定单原件及复印件;(6)金沙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保基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办理时间:由本人或企业(单位)每年第一季度持所需材料到县就业局办理上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负责辖区就业再就业统计工作。
十二、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