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学法笔记6_公务员学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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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学法专题讲座
行政执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讲座时间、地点:2008年11月11日下午、11楼会议室 主 讲 人:乔新宇(市质监局监察室)
参加人员:市局机关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
一、为什么要讲这一课?
首先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各个司法机关、各行政机关都有各自的职权,这些权力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或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律在给予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就是要正确行使权利,权利不能不用,也不能滥用。滥用权力、不用权力造成后果的,不是违法就是犯罪,不承担行政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既然滥用权力、不使用权力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负责任,那么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得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就两种,一种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种渎职侵权犯罪。我们今天主要是研究渎职犯罪,弄清楚渎职犯罪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就能促使我们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预防渎职犯罪。
其次是检察机关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两种犯罪统称为职务犯罪。从危害的后果来看,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如渎职行为引起的矿难事故,既有人员伤亡,又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这种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那种财产的单一损失。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和查处力度。首先将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与反贪局同级,从组织上、人员上、装备上给予了保障;其次,组织了保障人权、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处危害资源渎职犯罪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大了查处渎职犯罪的力度,再次,重新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从法律角度界定了查处的标准和范围。
二、正确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特点
(一)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的分则共规定了十种类型的犯罪,像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等。之所以刑法对犯罪的类型进行分类,是因为每一种犯罪都侵犯了不同的法益,也是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的社会关系,也叫做犯罪的客体。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就是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了侵害,侵犯财产的犯罪使国家的、公民的财产遭受了损失。那么渎职犯罪就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了侵害,使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受到了损害。
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所谓国家机关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这种活动除了必须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性,所以说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动。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学说,国家赋予你一定的权力,就要求你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合法、客观、公正地履行你的职责,如果你滥用你的权力,该使用权力时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你的权力,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就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犯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有各自的特点,都有不同的构成条件。这就是刑法上所讲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来判断,像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渎职侵权犯罪做为一个类型犯罪,也具有它自己的特点,也就是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犯罪有的表现为徇私舞弊,即出于私情而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的表现为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或者玩弄职权;有的表现为故意不履行职责,即故意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职务行为;有的表现为失职行为,即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总之,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很多,用一句概括就是干工作没干明白,根据自己的职责,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做了。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并不是工作没干明白就是犯罪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前面我所介绍的那些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构成犯罪。要不然,只要失职就构成犯罪,就要被追究责任,就没有人去干工作了,至于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后面介绍具体罪名时再详细说。
2、犯罪主体,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指我们通常理解的具有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公务员,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和通常所说的公务员在刑法上是有区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的立法解释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安监局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在我们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你是不是公务员,只要你代表安全监察机关行使了监察职责,有了渎职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一个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说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渎职犯罪中,有的是故意犯罪,有的是过失犯罪,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就是故意犯罪,而玩忽职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环境监管失职等就是过失犯罪,那么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呢?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是积极的追求,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漠不关心,发生也行,不发生也行,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如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途中又抛下不管,致使被害人死亡就是放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一般来说滥用职权犯罪很少有人是抱着积极的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去滥用职权的,绝大部分都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说出于本身的职责,明知自己无权决定、处理事务,也知道违反职责行为如果出了事应承担责任,可是他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是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的,所以属于间接故意犯罪。那么过失犯罪呢?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是不希望发生的,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避免。故意犯罪是明知道,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玩忽职守就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4、几种主要渎职犯罪的构成渎职罪只是一种类型犯罪的总称,它包含了42种具体的罪名。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违法发放森林采伐许可证、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今天只就一些主要的罪名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处理公务,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理公务,具体表现为应该这样做而那样做,应该那样做而这样做,不应该做而做,应该做而不做等。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而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就是说行为人手中没有此项权力,却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作出处理决定。不正确行使职权与超越职权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所滥用的权力是否属于其依法所应有的权力,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滥用,就是不正确履行职权,不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滥用,则属于超越职权。
直接经济损失的问题。“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我们在计算损失时一般都是对死亡人员赔偿多少就算多少直接经济损失,但有关物品或其他的损失可能没有计算在内。这在将来我们对事故调查时是否应该考虑一下。“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这部份我们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没有计算,由谁计算,怎么计算,值得研究。
玩忽职守犯罪:玩忽职守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表现:一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二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者必须兼备,缺一不可。那么怎么理解玩忽职守行为呢?是指行为人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根据职责要求,应该作而不作,或者放弃职守,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一般是指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或者草率从事,敷衍了事。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等。没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是本罪的主体。
客观表现: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对于已经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照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2001年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这些文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共同参与,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和途径进行综合治理。近几年我院先后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在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根源时认识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打击是不够的,必须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我们认为要克服一个认识,做到一个具有,五个坚持。克服一个认识是: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犯罪的模糊认识。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导致犯罪。
一个具有: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
五个坚持:一要坚持职业道德教育,“物必自腐后生虫”,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自律意识。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已,清心寡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所谓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都要正确使用自已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树立爱民意识,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二要坚持法规学习,要坚持所执行法律、法规及相邻法规的学习,熟悉本行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做到执法中不越权,不失职。
三要坚持制度监督。教育不是万能的,每个单位、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特点和规律,要针对本单位或本行业的特点、分析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减少漏洞,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健全监督机制,并抓好落实。
四要坚持执法公开。执法标准、程序要公开化。每个单位执法权力都有自己的程序、特点和规律,外部力量很难介入,执法权力运作的封闭性使人民群众很难监督。无数事实证明:发生职务犯罪最重的原因就是对权力约束不力,行使权力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权力失去制约越大,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执法部门要将执法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监督、防止执法人员权力滥用及失职。
五要坚持联系制度。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请司法部门给予授课,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使工作人员知道该什么不该做什么,与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建立联系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才能增强执法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减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动因,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形成自律机制,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才能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增强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胜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