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精)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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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昌

新劳社字[2008]70号

政局

文件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昌县财政局 关于新昌县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试行

办 法 的 实 施 意 见

各镇乡(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昌县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8〕1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精神,现就实施《试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10年以上(户籍有间断的,可累加计算)且申请生活补贴时其户籍向前推算须连续满5年,年满70周岁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可申请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2.已享受下列待遇的人员不能再申请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的各类生活补助(贴)待遇,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外地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二、待遇申请、核准和发放 1.当年12月31日前达到70周岁、符合享受本县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新昌县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请表》。行政村、社区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劳保所”)复审。

委托他人办理待遇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镇乡(街道)劳保所复审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拟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录入社保信息系统,统一打印《新昌县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享受待遇人员公示表》,由镇乡(街道)劳保所组织,并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后无异议的,镇乡(街道)劳保所将《新昌县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核准,从到达可享受待遇年龄的次月起发放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4.生活补贴标准及发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为:70周岁至90周岁(不含90周岁)的人员,非农户籍居民每人每年500元,农村户籍居民每人每年30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年800元。2008年的生活补贴按全年标准的50%确定(2008年7月份之后到达年龄及死亡人员按实际月数确定)。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镇乡(街道)劳保所负责将存折发给享受待遇人员,次年的春节前将生活补贴发放到位,生活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发放。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对户籍性质变更,生活补贴标准需变动的人员,须提供有关户籍变更材料并填写《新昌县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变动核定表》,由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劳保所负责到县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2.今后新增符合享受待遇人员按规定流程由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劳保所到县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已享受待遇人员中年满90周岁的,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

3.享受待遇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或享受其他保障待遇的,不再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4.享受待遇人员被判刑、劳教的,判刑、劳教期间停止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劳保所到县社保局办理恢复手续,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

5.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持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到镇乡(街道)劳保所办理待遇注销手续。

6.行政村、社区应掌握享受待遇人员资格变化动态,并及时上报所属镇乡(街道)劳保所;享受待遇人员应参加所在行政村、社区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认证的,县社保局可停发生活补贴;对冒领生活补贴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昌 县 财 政 局

二○○八年八月一日

抄报: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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