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机电产品检验常见问题解答_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流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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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口机电产品检验常见问题解答

1、为什么要对出口机电产品实施检验?

出口商品检验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环节,能有效防止不合格的商品出口,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有关规定,对提升出口商品档次、改进企业生产管理、开拓并巩固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2、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相关规定进行。

3、什么是法定检验产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列入法检目录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称为法定检验产品,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出境。

4、怎样确认产品出口前是否需要进行商检?

答:一是通过查询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的最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二是查询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出口装运前检验、出口援外物资、进口旧机电产品等。

5、出口机电产品在正式检验之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怎样的出厂检验文字材料?

答:出厂检验文字材料应当包括产品合格证、厂检报告等。规范的厂检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检验依据及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

6、出口机电产品现场检验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出口单位在我局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检验依据及检验标准,同时实施出厂检验的部门应做好产品抽样检验的准备,对于由木箱、纸箱等作为外包装的产品,在现场检验前不得擅自封箱。

7.什么是产地检验原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在部分商品不宜在产地实施检验的特殊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的,向指定地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8.当产地和出境口岸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当产地与出境口岸不一致时,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品检验合格后,由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确保货证相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9、出口装运前检验特殊要求

近年来我国对非洲国家的出口贸易发展迅速,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和贸易欺诈行为,埃及、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等国政府分别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了质检合作协议,对我国出口到上述国家的产品须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才能办理清关和结汇。

装运前检验工作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数量、质量)、价格核实、监督装载三项内容。详细内容参见:

(一)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 :《对中国出口塞拉利昂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二)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2号 :《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的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三)国质检函[2006]416号:《关于开展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的通知》

(四)国质检函[2004]221号: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25号:《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10、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特殊要求

对外援助物资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简称“援外物资”)。对“援外物资”国家实行法定检验。(一)《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联(1998)113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08号);

(三)《关于加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质量监管和口岸验放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援发[2002]560号)。

11、出口电子电气产品注意事项

根据国质检检函[2006]441号《关于应对欧盟ROHS指令及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质检检函《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项目检验监管工作程序》的要求,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适应ROHS指令及类似法规的国家和地区范围:欧盟25成员国、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瑞士。(二)适应ROHS指令及类似法规的出口电子电气产品范围: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不包括大型固定工业工具以及专用于汽车上的电子电气产品,主要为: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通信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子电气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

(三)上述电子电气产品出口到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应出示《生产商符合性声明》以及相关技术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主要为检测报告、材料声明、符合性评价报告、体系文件等。(《ROHS指令符合性声明》样本见“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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