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_黔东南民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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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客观、公正地评学生的学习情况,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端正考风,严格考场纪律,营造良好的教风、学风;加强考试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试管理机构

第一条教务处是学院考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全院的考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管理、督促检查。

第二条各教学系(部)成立考试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试卷命题

第三条命题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为基本原则,以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突出对学生“宽基础、厚技能”的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试卷题型应多样化,原则上题型不得少于四种;有执业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核心主干课程可结合专业执业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和特点命题;题量应适中,以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正常答题完毕为宜。

第五条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掌握学习的情况,防止试题偏易或偏难;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能表明已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

第六条考试科目命题实行A、B卷制,无论考试形式如何,每门考试试题要同时编制出A、B二套试卷及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并填写考试试卷试题结构表,两套试卷的难易程度应相当,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评分标准给分点明确,答案正确;考试科目应填写考试试题结构表。

第七条试卷应卷面按标准化考试设制,写明试卷所属学年度、学期、专业、课程、A、B卷、班级、姓名、学号等;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对于教考分离的试卷,各大题应有得分及评分人一栏;试题排版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八条对所有课程试题,实行系(部)主任审批制度。各课程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任审批后,由出卷教师至少在考试前20天交各系;审阅试卷要严格把关。

第九条试卷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事先用计算机打印好再交印;试卷使用A3纸,有特殊要求的试卷,由命题教师决定用纸规格;试卷样式按学院要求。

第十条公共课、医学基础课相同课程和专业课同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

第十一条鼓励教师开发本专业试题库软件,吸纳国内外同专业优秀试题库软件,逐步建成具有特色的试题库。

第十二条科学制定评分标准。客观性试题的最小分值是0.5分,其他试题的最小分值是1分;非客观性试题的参考答案应细分与量化到给分点,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应打印,评分标准给分点明确;各题配分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技能考核的要求。结合专业职业能力的要求,应制定出A、B两套考核方案,包括考核目标、方式、内容和评分标准。技能考核管理工作由系(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一般采取闭卷笔试、口试、口试兼笔试、开卷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考试形式由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提出,经系(部)研究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每学期考试课程的名称、门数由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考试课程以2~4门为宜。考试课程、形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考试时间120以上分钟。

第十七条考试时间由学院统一安排,于考试前三周通知各系;考场和监考教师由各教学系具体安排,各系于考试前两周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内容)。

第十八条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或两科交叉排坐,每个考场安排两位监考教师,每个考场安排30个考生,考生在60人以上的考场须增派监考教师;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不得擅自更换,因故需要更换的,须经原监考人员所在系部安排人员替代。

第十九条考试期间考场所在教学系应做好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第二十条考试期间学院、各教学系(部)安排好巡视、巡考领导,及时发现或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系(部)应做好试卷的登记审查工作。试卷在送印过程中,安排专人负责监印并负责保管;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面负责,到试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考试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期末考试前四周,各系(部)应进行学生参考资格审查,经系

(部)主任审批后,学生才能取得参加考试资格,未能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应于考试前二周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能否参考,可参照《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另未办理缴纳学费手续者,不能参考。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教学系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各系要组织学生学习考试考纪的有关文件和通知;学习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作弊两种等级。

第二十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三、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四、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课程成绩作“不及格”记载,可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中交头接耳,互传纸条,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双方同样处理);

六、使用移动电话、计算器等现代化手段传递信息的;

七、交卷后又改动答题内容或再进行答题;

八、其他由监考考教师、巡视人员认定的作弊行为。

对有上述舞弊行为的学生,所考课程成绩作“不及格”记载,不能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并按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六章考场规则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准时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并作旷考处理;因特殊原因迟到15分钟以内的学生,应向监考教师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不延长;进入考场后不满60分钟一律不准离开考场;考试结束铃响后,必须立即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参加所有课程考试的考生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对;如证件丢失,以带有本人照片的系证明为准;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保持考场安静,不得擅自谈论,互相观看,高声喧哗,不准互借文具(包括透明胶、计算器、尺等);卷面字迹不清楚,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

第三十条闭卷考试时,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若将书籍、笔记、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按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

第三十一条学生答题前,须先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答题应在规定的位置上,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书写(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清洁。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注意保持考场及周边的安静和清洁;考场内不准吸烟。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对于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三十四条考生不准在未交卷的情况下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能离场。

第三十五条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考生需将试题纸、答题纸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检查确认后才能离场。

第三十六条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三十七条监考教师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学生有权监督不负责、玩忽职守的监考教师,并可在考试结束后向各系考务办公室或教务处进行举报。

第七章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八条监考人员在考前应熟悉考场纪律、考试地点、时间、科目;考试时间自始至终在考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按要求进行监考;监考过程中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或关闭状态;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三十九条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草稿纸、考场登记表等;考试前15分钟到考场,在考生进场前和考生进场后(开考前)进行两次清场;考生书包、书籍资料等随身物品需集中存放;安排好考生座位并要求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凡不合要求者,监考人员有权调动座位;考前5分钟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

第四十条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

第四十一条做好考试作弊的防范工作,一旦发现作弊行为,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当堂宣布,并停止其考试,收缴试卷,令其离开考场,并将作弊情节作详细记录;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场特殊情况登记表,连同有关凭证及时送考场所在系。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作弊行为。

第四十二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第四十三条考试结束时,应逐个收卷,认真清点试卷、草稿纸等,无误后考生逐个退场;要认真填好试卷档案袋,及时将试卷等送主考教师所在系部主考教师签收。

第四十四条监考人员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所在系或学院巡考报告。

第四十五条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者,按学院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阅卷评分

第四十六条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评卷中各大题得分填写在题首,只能用红色笔评卷,不能只打对号(√)或者只打错号(×)。

第四十七条阅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试卷分数比例和答题标准按给分点评分;核分要认真仔细,统分准确无误;卷面分做到“三个一致”:试卷内各大题得分与统分栏上的得分一致,统分栏上的各题得分之和与总分一致,试卷上的总分与成绩单上的成绩一致。

第四十八条阅卷教师须在考试后3天内做好阅卷、评分工作,及时将试卷、标准答案、学生成绩册、试卷质量分析表、考试成绩分析表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学生成绩一经主考教师签名确定交所在系办公室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主考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系

部研究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动,并将书面报告附于《成绩登记表》后,以备查对。

第五十条各系及时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准备好补考或重修。

第五十一条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不含假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研究同意后,由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及开课系部代为查卷,并给出书面查卷结论,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九章重修与缓考

第五十二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可在下一学期安排一次补考,若再不及格,必须重修或毕业前再安排一次补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不予记载成绩,可以重修或另选,重修仍不及格必须另选。

第五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必须由本人在考核前1周(特殊情况除外)向所在系申请缓考(包括原已准假的学生),经开课系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在下一学期规定的补考时间内安排1次考试;此次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缓考成绩记分时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论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中的考试是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查。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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