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授课稿_给社区矫正人员讲课稿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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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法律大讲堂讲话稿

【 刑事执行检察主要职责】

死刑执行检察:死刑执行临场监督。

监禁刑执行检察: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检察,如驻监狱检察、驻看守所对留所服刑进行检察。

剥夺政治权利检察:就是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财产刑执行检察:对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检察和监督。

强制医疗执行检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对决定、交付及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察。

羁押执行检察:主要是指对刑事拘留、逮捕两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执检部门并不对所有监视居住检察,只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执行方式。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 办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是指执检部门负责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则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减假暂提请及决定等检察: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监督活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就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决定、交付执行、监管、变更等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

监管场所事故检察:对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脱逃、逃跑,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被监管人群体病疫,被监管人伤残,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等事故检察。

今天,我主要就是给大家详细说一下社区矫正及检察的相关内容。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

西方国家在上世纪70、80年代广泛开展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并使之逐渐成为主导的行刑方式,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2年以前,我国长期以来的行刑实践仍以监禁矫正为主,单

一、僵化的矫正模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实践需要:2002年我国监狱的押犯数量达到154万人,相比1982年的62万人,短短二十年间增长了近2.5倍,各级政府用于监狱的经费逐年增加,2002年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支出144亿元,平均关押每个罪犯年费用为9300多元。

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众多有识之士开始呼吁借鉴西方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寻求更人道、更有效的刑罚执行方式和罪犯处遇模式,提高行刑质量、降低行刑成本。

 2002年在上海市普陀、长宁两街道试点社区矫正。

 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司发【2003】12号《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省开展试点。

 200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司发【2005】3号《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河北省等十二个省(区、市)被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同年河北省在部分地区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全省开始试行社区矫正)

 2012年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区矫正步入规范化。

中国的“社区矫正”包括: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一般来说,缓刑犯所占社区矫正比例最大。截至目前,滦平县监外罪犯253人,其中剥夺政治权利16人,社区矫正237人,社区矫正中,管制9人,缓刑222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假释3人。

剥政不属于社区矫正,一是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对象;二是剥政要求罪犯“不作为”,不行使刑法第54条的各项规定(选与被选,言论、出版,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公司企事业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社区矫正要矫正罪犯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要求罪犯积极参与矫正学习、劳动和思想改造等,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

三、社区矫正的意义

(1)开展社区矫正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

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防止其重新犯罪。

另一方面,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解除了高墙电网的束缚,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2)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升罪犯的社会价值

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减少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使本身处在社区之中的矫正罪犯,不与社会脱钩,能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各项生产中,继续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要知道,被监禁起来,与社会脱钩的,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比如监狱的体制生活会让人麻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的布鲁克斯在监狱中是受人敬仰的老好先生,他个子矮小,面容和善,负责监狱里的图书馆,他与一只小鸟作伴,吃饭的时候会将小鸟藏在怀中小心翼翼地喂养,然而面对释放的机会他却宁愿以身试法也不愿离开监狱。最终,在服刑50年后老布获得假释出狱,面对这个全新的世界,他因为多年来已经习惯监狱里的体制化而无法适应社会,最后绝望自杀。

再比如,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科技、新词汇、新思想、新生活方式、新法规等,让你在被一定时间隔离后,迅速被边缘化,原来的谋生技能不够用,社会给你的工作机会越来越少,在新环境中谋生困难,这也是为什么在世界各国监禁刑满释放后的犯罪率都较高的一大原因。

可以说,社区矫正的意义重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很多国家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甚至超过在监狱中服刑改造的罪犯人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被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基本占到了判刑罪犯总数的1/3。因此,社区矫正检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社区矫正检察的概念

对社区矫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检察职责根据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内设机构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承担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职责。《规则》第633条第2款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与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社区矫正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也包括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交付执行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的监督。

五、社区矫正检察的内容

有学者将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分为矫正前阶段监督、矫正执行阶段和解除阶段监督。对于矫正前阶段是否属于社区矫正检察,存有不同意见。主流意见认为,社区矫正检察,不应过多地关注裁决本身。原因在于:对管制、缓刑判决、裁定的监督一般由公诉部门负责,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决定的监督,一般由派驻检察机构审查,而社区矫正检察通常由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社区矫正检察中如果继续就裁决本身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一方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了解案件情况,难以监督;另一方面会出现重复监督问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因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重心应放在矫正执行过程中,当然如果接到举报,或者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发现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监外执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就有关问题做必要的审查,发现适用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监督纠正。

社区矫正检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付执行检察

1、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审查被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防止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被提前交付执行。

2、法律文书送达,是否按照规定进行。

(1)是否按照规定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0日内及时送达。

(2)送达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等;监狱、看守所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应送达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监狱、看守所,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应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出监(所)鉴定表。

(3)是否按照规定送达应当送达的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是监外执行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依据。送达不到位,判决裁定决定的执行就成为一纸空谈,对执行情况进行检察也就无从谈起。

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一直到2012年6月份左右,滦平县法院还在一直向滦平县公安局交付,滦平县公安局也收,不过公安局下属乡镇派出所收了人也不管了,在2009年试行以来,派出所就不管矫正管理了,今年我们在查衡某涉嫌玩忽职守的案子时,就发现五六个这种人,找这些人谈话问司法所管他们没,他们说法院就让他们去派出所了,到法院一查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都是送达公安局的也有公安局的回章,好在这些人都已经安全经过矫正考验期了,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

3、是否有漏管情况。

漏管是指在交付执行过程中,法院、监狱等未依法交付,或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原因未及时登记列管,导致社区矫正对象未能得到有效监管的情况。

脱管,是指在列管后,社区矫正罪犯故意脱离监管,或者执行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未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效监管的情况。

法律规定假释,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去监狱接。监狱、看守所出监的暂予监外执行犯由其警察送至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直接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法院通知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缓刑和管制的交接,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未规定当面交接,而是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自行按期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法院三日内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机关三日内送达回执。河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冀司[2009]156号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法院在宣判前通知,宣判当日司法行政机关到庭面交矫正对象及执行法律文书。

但在实践中,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检察院在判处及执行过程中衔接并不充分,漏管情况多有发生。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两地较远,或者基层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人力资源有限,难以按照法律规定当面交接;衔接不到位,就容易出现漏管,执行文书未邮寄、执行文书邮寄不全、执行文书邮寄丢失、执行文书邮寄地址错误,执行文书交由被执行人携带报到,被执行人未依法报到接受列管,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罪犯不按期报到。

很多外地法院未依法抄送文书至执行地检察机关。

双桥区司法局、法院已经实现了当庭交接,这方面做的比较好,但滦平司法局和法院这方面还做的不够规范。

(二)社区矫正监管活动检察

监管活动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监督管理活动,是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行教育,监督管理,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具体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关系到刑罚执行的公信力,关系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以及预防犯罪的目的能否实现。

对管理活动的监督检察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对依法应在辖区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全面接收。

2、矫正考验期限是否准确。

3、是否建立监管和矫正档案,落实监管和矫正措施,4、是否有托管情况。

5、需要请假离开所居住的区域,是否进行审查,并为其办理批准等相关手续。

6、社区服刑人员迁居的,迁出地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相关手续,及时向迁入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档案,迁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接管,继续监督考察。迁出地和迁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7、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8、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办理解除矫正等相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情况。

9、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切实保障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是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是否有强迫社区服刑人员从事超强度的公益劳动,或对其进行变相体罚等;是否尊重和保障其辩护申诉控告等权利。

10、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是否有别于成年人,是否履行了保密规定,矫正过程中,是否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等原则。

(三)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检察

变更执行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限内,有关机关对其作出的变更刑期、考验期或收监执行的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及对依法应当作出,变更形式考验期,或者收监执行的,没有作出变更,依法予以监督。

变更执行检察主要包括:

1、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罪犯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的建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应当作出变更,刑期考验期,或者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未予以变更。

4、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作出的收监执行决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5、监狱、看守所具体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社区矫正解除检察

对社区服刑人员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解除矫正。

检察内容:

1、社区矫正期限是否准确届满。

2、解除矫正的程序是否合法,解除手续是否完备。

(五)社区矫正终止执行检察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终止执行检察内容:

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六)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在社区矫正监管活动检察中,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适当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也可联合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矫正相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工作。

2、发现社区矫正执行活动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并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区矫正检察的重点

社区矫正检察的重点是对漏管、脱管的检察,因为漏管和脱管代表着罪犯未受到应有的矫正管理教育,重新犯罪率比较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并且,社区矫正执行方面的职务犯罪也多与漏管、脱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如,2016年,我执检部初查了双滦区法院原刑庭副庭长刘某涉嫌玩忽职守案的犯罪线索,最后由于一些原因最后将案件线索移交给了承德县检察院执检部门办理,刘某依法被承德县法院判处相应刑罚。此案就是因为刘某严重失职,致使12名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判决生效后未被及时交付执行,长期漏管,后其中一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实施强奸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

七、社区矫正检察的方法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第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察等方式进行。

以前的检察方式,多为定期下乡实地文书抽查、服刑人员谈话检察,专项活动检察,法律文书核查等方式。

在社区矫正罪犯日益增多的大环境下,间断性检查、抽查,已经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向社区矫正常态检察、日常检察转变,成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方面,各地也都在积极探索新的检察方式,比如互联网社区矫正管理档案检察、手机定位检察、微信管理检察等,还有今年年初,执检的统一办案系统上线,要求对辖区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列矫检察、日常检察、出矫检察进行建档管理,也是要让社区矫正检察进入日常化、常规化的一种体现。

这也说明了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不过,全面、常态检察给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增加了非常大的工作量。

八、社区矫正检察的现状

滦平县社区矫正服刑人员,2015年新增154人,减少152人;2016年新增194人,减少140人;2017年截止11月新增120人,减少156人,三年各月份实有社区矫正人数在250-300人之间变化。仅档案管理一方面就占据了日常工作的大部分时间,这也是基层刑事执行检察的一大难题,希望在今后能得到较好的解决,以便执检部门在此业务方面能够挖掘出更多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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