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纪委_陕西纪委
陕西省纪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陕西纪委”。
陕西省纪委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重申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 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
陕纪发【2006】24号
各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各人民团体纪检组,省委、省政府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纪委:
据了解,由于党委集中换届,一批领导干部相继交流或提拔到新的工作岗位,突击购买小汽车,超标准配备小汽车问题在一些地方又有抬头,为加强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现重申有关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准借换届之机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
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规定需要报废更新的,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后,方可申请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应尽量在现有车辆中调配工作用车,确实需要购新车,必须严格执行配车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备案制度 市、厅级主要负责人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必须向省纪委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财政部门不得予以拨款或核销,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新车入户手续。严禁动用项目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整顿市(区)党政机关违规
配备和使用车辆的通知
陕办字〔2008〕16号
各市委、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纠正配置和使用车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市(区)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和使用车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配备原则
1、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现职主要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的规定配置更新工作用车。
2、地市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固定车辆,由单位统一安排,保证工作用车。
3、地市级以下离退休干部(含地市级)一律不配备车辆,已配备车辆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收回。已经调离工作的领导干部,不得再使用原单位车辆。
4、各市(区)及部门和单位内设科(室)一般不配备车辆,由各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5、地市级领导干部一般配备排气量在2.0以内,价格2
5-32、各市(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要求,按标准逐项清理核定。
3、各市(区)要切实搞好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和车辆配置情况。要利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有利时机,切实搞清各部门各单位车辆配置情况。分清车辆实有数量、车辆编制数量、车辆名称、车型、车牌号、车辆价格、购车时间、车辆用途和资金来源(行政配车、上级配车、项目配车、业务配车、单位自筹购车、捐赠用车),人员编制数量(行政人员编制数、事业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省级、地厅级、处以下人员数),为开展车辆清理整顿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对清理出来的违规车辆,要报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交市财政局统一调配使用。
4、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要对各市(区)及部门和单位的清查情况进行抽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2月29日
中共陕西省纪委陕西省委组织部
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通知
陕纪发〔2008〕19号
各市(区)党委、纪委,党委组织部,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级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是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效措施。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规范省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各级党委(党组)要及时对本市、本系统、本单位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的省管干部在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通知精神全面规范。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组织人事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鼓励其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同时,防止其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通知如下:
一、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三、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
八、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于2008年年底前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