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政策完成_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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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城国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编

新能源事业部 2011-7-1

混编收集了2009年~2011年有关合同能源方面的资料

目录

合同能源基本知识..................................................................................................................................1 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1 关于选聘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告..................................................................3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5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5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 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9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0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二批)....................................................................................................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13

合同能源基本知识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S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盈利和滚动发展。

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9〕21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以下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 财经一〔2009〕1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聘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量审核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自有开展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的设备。

(四)近三年开展与节能量监测相关的项目不低于8个。

(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最终确认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节能量审核机构库。

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受被改造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委托,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

(二)承接节能量审核项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见附件)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节能量进行监测、审核。

(四)每季度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第六条承担项目节能改造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第七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监督指导节能量审核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对节能量审核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量审核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考核。下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的,该节能量审核机构将被清出审核机构库:

(一)节能改造实施前未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的。

(二)审核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纠纷的。

(三)经专家认定,项目节能量出现较大偏差的。

(四)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的。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清出审核机构库,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入库节能量审核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过程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选聘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告

京发改〔2009〕2156号

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为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核定的规范性和公平性,现组织公开选聘第一批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

一、选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构选聘活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由机构自愿申请,组织专家严格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最终审定。通过审定机构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节能量审核机构库。

二、应聘条件

(一)北京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且有相关领域的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熟悉国家和北京市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熟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检测工作和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提供公正、高效服务的能力。

(四)具备承担节能量审核任务的技术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检测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检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有固定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自有开展检测的仪器设备并配备齐全。

(五)具有节能检测工作经验,近三年承担的与节能检测相关的项目不低于8个。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承诺为项目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记录。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于2009年9月30日至10月13日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报送申报表(见附件)。申报表装订成册,一式8份密封提交,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二)专家评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选出4-6个作为首批入围机构。

(三)公示。选出的入围机构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定,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节能环保网和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四、联系方式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联系人:张换枝,韩爽

联系电话:010-66415588转1127,0453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将不予退回。

(二)本次选聘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

http://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了评审。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

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附表: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二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

关事项的通知

htt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初审工作,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我委(环资司)。

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 等;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

9、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联系人:王 庚王静波 电话:010-68505842 68502453 附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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