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管理规定_蒸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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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输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公司蒸汽得到综合利用,便于统筹调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总调度室 负责全公司内生产、生活用蒸汽的统筹与调度。第四条 各公司调度(冶炼一公司由冶炼一公司综合部负责)
负责各自公司内部所产蒸汽的统筹与调度;从大局出发,严格服从公司总调度室安排。
第五条
各综合部
掌握本公司蒸汽管网的布置状况,负责蒸汽管网的划分,明确责任,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负责分管区域的蒸汽管网的巡检与维护;发现问题及时逐级汇报。
第六条
各产汽单位
确保生产稳定,产汽均匀,压力恒定,有异常及时与综合部和调度沟通。
第七条
各用汽单位
在保证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杜绝浪费。在蒸汽量不足时,严格服从总调(调度)安排。
第三章 输配程序
第八条 总调度室(各公司调度)应该掌握全公司内各生产车间的产汽、用汽情况;应该掌握公司蒸汽管网布置状况,做到心中有数。第九条 各产汽单位的开停车必须向综合部及调度汇报,再由调度向公司总调汇报;
第十条 冶炼一、二、三公司内各用汽单位使用蒸汽时,必须向本公司调度汇报,调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输配。
第十一条
精炼公司、生活区用、停蒸汽时,必须向总调度室汇报,由总调度室进行安排、协调。
第十二条
冶炼二公司、冶炼三公司在汽量充足时,应及时向公司总调反馈,由公司总调统筹输配,在供大于求时,由总调安排方可排空。第十三条
原则上冶炼二公司、冶炼三公司在低压管网不足0.5Mpa时不得排空;当因其它原因造成低压管网送汽不正常且压力大于0.5Mpa时,方可进行排空,但必须逐级汇报总调度室。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用汽单位有浪费蒸汽的现象的,总调度室(各公司调度)有权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蒸汽管网各责任单位要做好日常维护,确保保温效果和外护美观,对人为破坏保温外护的,各责任单位有权对破坏者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以上程序操作,影响生产、生活正常使用的,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设备部。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