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资料_劳务公司资料
劳务资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务公司资料”。
劳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项目劳务作业层是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项目施工生产任务的支撑和保证。按照两层分离的要求,项目部与劳务作业层应建立以分部、分项工程承包或劳务定额分包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合同关系。
第二条 项目所需劳务作业队伍应坚持“以我为主、先内后外、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处劳动人事部门审定配置计划,委托项目部组织公开招标,择优录用,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三条 项目部对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劳动力动态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施工现场的劳动力进行跟踪平衡,需要补充或者减员时及时向公司劳资部门提出申请计划。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队、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进行考核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兑现奖罚。
3、发现上场劳务作业队伍与招用时承诺条件严重不一致或工期滞后,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时,项目部有权调整施工队伍。
4、配合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对项目劳动力的招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正确使用劳务工,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
第四条 内部劳务队伍管理
1、内部劳动作业队伍,是指由处劳务基地在强化培训、优化组合、合理搭配、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组建的具有明显专业施工优势、能够独立作战和动态流转的作业队、班组。
2、项目部使用内部施工队伍的总量以项目评估方案确定,并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项目部使用内部劳动力达不到约定人数时,少用部分按企业月平均工资乘以少用的人数向处上缴劳务调控费。
3、项目部招用的内部施工队伍应坚持计划管理、定向输入的原则,由处劳务基地推荐,并提供《内部施工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内部施工队伍近两年承建工程项目清单》,供项目部择优录用,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包括:作业任务、使用劳动力人数、进场、退场时间、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劳动报酬及结算方式、奖励及处罚条款等。
4、项目部对内部劳务作业层以下达施工任务书的方式实行合同化管理。在做好技术、安全交底的同时,应对其所施工的工程数量、部位、质量等事项、材料耗用量、用工数量、进度计划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和明确,并加强对劳务作业层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以及作业质量和效率的检查。
5、项目部对劳务作业层实行按产联质计酬与节约消耗奖励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体现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劳务作业层内部分配应在项目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民主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定额(计件)工资制或承包工资制分配办法,自主管理与分配。
第五条 外部劳务队伍管理
1、外部劳务队伍是指在工程项目上招用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外协施工企业。
2、实行分包队伍资格施工准入制度。由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归口办理外部劳务的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工作,在确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齐全、综合实力强、施工业绩优良、履约信誉高后,方可报经电化局集团公司核发《劳务分包准入证》,编入劳务分包商名录,并进行公示制,养在社会、用在企业、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对进入名录的分包商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记录业绩、年审评定、并建立不合格队伍的定期公示制、优胜劣汰。
3、项目部招用外部劳务队伍应遵循“计划报批、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综合评价、集体审定”的程序,认真填写《招用外部劳务审批表》、《外部劳务基本情况调查表》、《外部劳务设备情况调查表》、《外部劳务近五年承建工程清单》和《外部劳务招标评分表》,杜绝违法、违规分包、坚决取缔整体分包和层层转包。
4、经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外部施工队伍后,按照“先签合同后施工”和“谁施工、谁管理”的原则,由公司委托项目经理在施工前与其签订规范合法的《工程分包合同》,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内容、包价、建设工期、质量、材料物资和设备的供应方式、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
5、对外部劳务不拨工程预付款,并由其交纳10%的履约保证金和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外部劳务分包工程的验工计价拨款必须由项目部计划、施工、财务、物资、设备、质量等部门会审签字,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任何人无权单独批准计价拨款。
6、项目部对分包工程应抓好现场代表、技术监督人员的选派工作,落实分包工程全过程“旁站”制度,严格进行安全质量和工期的监督与控制。
第六条 本制度在执行当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集团公司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队里成立以队长为组长、书记总工副队长为副组长,计划部、工程部、财务部负责人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2队里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队长对本项目的劳务管理工作负全责。
二、计划部责任
1、认真执行指挥部制定的劳务管理办法,规范劳务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劳务结算纪律,遵守结算程序,做到“三统一”(统一合同、统一单价、统一台帐),“四不结算”(没有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不结算、不符合公司劳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不结算)、“五不付款”(领导签批的白条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不付款、不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不付款、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签字不付款)。
3、据工程部提供的劳务工程施工项目及各项目的施工数量编制实际预算表。
4、及时、准确登记劳务台帐,做好劳务合同的封闭工作,并及时归档。
三、外部劳务施工队伍准入
1、队里对参与施工的所有劳务施工队伍进行综合民主评审,评审方式采取无记名评审。评审合格率小于80%的为不合格队伍,评审合格率大于80%的队伍,由队负责人进行审核。
2、对新引进的外部劳务施工队伍实行推荐人担保制,试用6个月后,项目部按上款办理。
四、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一)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经理部经理和具有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外部劳务施工队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程序:
1、队部相关职能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充分做好工作,及时提供签约资料。由队长负责。
2、计划部: ①以商谈好的劳务工程项目单价表,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②合同中明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数量、工作内容、质量等级、施工及验收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项内容。
③该合同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康二线工程指挥部下属第四项目部签订,项目部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三)签订合同的要求: ①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文本为依据,签订适合项目内容的独立合同。②外部劳务施工队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规,自行缴纳税款,自觉接受当地税务部门的检查。
③外部劳务施工队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和制度。
④严禁外部劳务施工队伍将签约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队伍施工,一经发现,项目部有权终止合同。⑤必须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劳务工程不预付工程款。⑥本办法有与合同条款相悖之处,按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五、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的计价管理
劳务工程计价是履行合同义务、责任的具体体现。各职能部门必须按时,规范地执行劳务工程结算程序,认真执行签字负责制,保证项目部和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的合法权益。结算原则: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依据;以项目队技术人员的工程数量收方单为凭证进行结算。必须做到“三统一”(统一合同、统一单价、统一台帐),“四不结算”(没有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及补充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不结算、不符合劳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不结算),“五不付款”(领导签批的白条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不付款、不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不付款、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签字不付款)。
一、外部劳务队验工计价
1、有关单价及工程数量的规定
(1)单价按照指挥部合理确定的项目责任预算单价与工班签署施
工劳务分包合同进行计价。,无法量化必须以机械台班签认的,不存在管理人员的工日签认,除特殊情况,在派车中已经明确的,可以签认零星工天。合同外工程施工前以指挥部提前制定下发的合理预算价及指导价作为计价的唯一依据。(2)工程数量
合同内工程各工班上报的已完合格、相关签字手续完善的“工程数量中间计量表”(必须附“工程数量确认单”);合同外工程:以项目总工或生产副指挥现场确认的数量为准进行计价,同时提供施工过程中统计的工程量、影像、图片、会议纪要等记录;关于零星用工和零星机械台班,工程队严格控制内外部工班使用零用工天、零用机械台班。确需使用零用工天、零用机械时,由队部领导(队长、副队长、总工)或由其授权人现场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控制和统计,当天完成签证。在5天内必须将原件交由队计划员,月底办理验工计价手续;超过时间的一律不予计价。对明显超量使用零用工天、零用机械台班的追究相关签认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2、验工计价的要求
(1)对工班验工计价每月一次,每月20日为计价工程量统计截止日期,零星台班和零星工天各工班必须在发生5天内上报队计划员,在每月20日统一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机械台班表的签认手
续必须完善,无分管领导签认的机械台班,计划部一概不得办理验工计价。(2)计价程序:每月由队部计划员组织对下验工计价。每月20日前,由工班对本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申报。21日队总工组织队部技术室会同测量班、队部计划室对工班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现场审核,22日前签认后交由计划员完成计价单,23日前由队计划员报送指挥部领导会签。
(3)为保证工班验工计价工程数量每月按实清算,技术、测量人员需做好如下工作,并要求工班负责人现场签字。
(4)在工班计价中,工程量不得突破责任成本预算核定的工程数量和批复并实际完成的变更设计数量之和,设计内数量和变更设计数量在工班验工计价时要严格区分,分别编制验工计价单。(5)对工班结算。对已竣工的劳务队及时进行完工结算,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兑现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杜绝或减少合同纠份。
(6)各工班负责人于每月20日18:00前汇总本工班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已完成并具备计量条件的实际工程量,依据实际和合同规定填制《
队
工程数量确认单》、《
队工程数量申报、审核表》,《
队
工程数量确认单》合同内数量需有必要的计算式和简图。队部技术室认真核对工程量,工程量不得超出优化后数量及审核后的施工图数量。由总工程师签字认可后,交由计划合同部进行计价。
二、验工计价表中指标、数量按合同工程量清单取定,价值以人民币为单位。
三、验工计价中不反应保留金及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保留金及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保管及返还依据合同相应条款办理。附
则 队部劳务管理必须建立完整的劳务施工队伍档案,自劳务施工队伍承揽工程始,至工程验收合格止都应有对在劳务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重视安全、质量,服从管理,保证工期,确有实力的劳务施工队伍。队部要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在公司范围内优先录用,以增强外部劳务施工队伍与企业的凝聚力。队部要加强对劳务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要求认真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企业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劳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对外劳务管理,规范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对外劳务市场秩序,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是具备相应资格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包括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与国(境)外允许招收和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者私人雇主(以下称境外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从事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公安、外事、工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资格许可
第四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者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
第五条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从事直接招收劳务人员以及与对外劳务经营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用金,并依法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经营资格年度审核。
未通过经营资格年度审核的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和签订新的对外劳务合同,但仍应当承担本企业已派往境外的劳务人员的后续服务及管理工作。第二节 业务备案
第七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组织招收劳务人员,应当持对外劳务经营资格、业务内容等相关材料到省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之间合作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实行对外签约企业负责制,由对外签约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为其在境外签约的承包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招收、派遣劳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代为组织招收、培训劳务人员。受委托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其备案登记手续,并以委托方名义对外宣传和招收劳务人员。
第三节 合同规范
第十一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订立、履行对外劳务合同,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与境外用工单位签订境外劳务委托招收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境外劳务中介合同,并指导劳务人员与境外用工单位签订境外劳动雇佣合同。
第十三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合同,协助、指导劳务人员与境外用工单位签订境外就业劳动合同,向劳务人员出具境外就业确认书。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合同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境外保险、违约责任以及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内容,涉及劳务人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内容应当真实、一致。
境外劳务中介合同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具有由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承担境外用工单位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十五条 直接对外签约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含分包企业)在派遣的劳务人员赴境外项目现场前,必须与劳务人员签订境外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四节 对外劳务保险
第十六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劳务人员应当与依法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经营相关对外劳务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签订对外劳务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国(地)政府规定,要求境外用工单位投保以劳务人员或者其指定人员为受益人的境外医疗、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因境外犯罪事件、恐怖袭击、战争等造成的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如境外用工单位不能办理前款规定保险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必须在国内投保以劳务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为受益人的境外医疗、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内同期同行业同工种相应保险的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 境外劳动雇佣合同或者境外就业劳动合同生效后,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投保以劳务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为受益人的境外劳务人员出入境交通意外伤害赔偿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十九条 劳务人员离境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以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劳务履约保证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中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应当与境外劳动雇佣合同或者境外就业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备案登记手续为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办理劳务人员招收广告手续,并会同公安机关、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对外劳务人员招收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劳务人员出入境证件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查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凭备案登记手续或者境外就业确认书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出境前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劳务人员,准予其出境。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外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外劳务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培训费、管理费或者中介服务费,出具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并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者要求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劳务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合同,遵守所在国(地)的法律,尊重所在国(地)的公共道德和文化习俗。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和违法行为记录等管理制度。
省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档案作为实施经营资格年度审核的考核依据,对记录的违法行为情况予以公布,对有多次严重违法记录的经营企业,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施经营资格年度审核时,对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撤销其经营资格,并通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 我省实行境外劳务纠纷或者突发事件处置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负责协调处置我省对外劳务纠纷或者突发事件,并根据纠纷或者事件情况,提出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的建议或者处置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境外劳务纠纷或者突发事件包括:
(一)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中,在国(境)外发生的涉及劳务人员与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之间、劳务人员与境外用工单位之间需要由政府出面协调的劳资纠纷;
(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遭遇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劳务人员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因政治、战争、恐怖活动、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紧急事件以及其他侵害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者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需要由政府出面协调的事件。
第三十一条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针对具体事件成立专项应急处置临时工作机构,牵头统一协调、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者突发事件。
临时工作机构的责任人按照主要责任企业经营资格的批准机关,分别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 境外劳务纠纷或者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负责处置,劳务人员国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予支持。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指导、督促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依法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者突发事件。
中央驻川企业派出的劳务人员发生境外劳务纠纷或者突发事件,由中央驻川企业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负责处置,劳务人员国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者突发事件中有关部门及有关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等按照省政府关于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有关政府部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者突发事件的工作经费给予支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者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擅自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或者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商务主管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对劳务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务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劳务人员违反对外劳务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者境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依照我国和境外用工单位所在国(地)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