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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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孵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乌鲁木齐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调整和优化高新区的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鼓励和扶持小型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和科技创业活动,培育富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由高新区管委会通过高新区财政建立,用于对进入高新区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科技人员和小型科技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方向
第三条 孵化资金用于支持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的有创新思想的科技人员,特别是归国留学人员和小型科技企业。
孵化基地是指高新区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新疆大学科技园、百花村软件园、中亚科技合作园。
第四条 孵化资金普遍适用于实施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及新产品开发,重点支持面向
为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研究立项机构。高新区管委会为审批决定机关。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在高新区财政局设立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专户。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应属于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应是从事所申报项目领域的科技人员。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3、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成熟性,除软件类项目之外,一般要求应已具备中试条件。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项目的实施企业有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5、知识产权明晰(优先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6、重点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大学毕业生合伙创办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7、创业孵化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或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申请孵化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部分的投入不得少于孵化资金资助的额度。项
政局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孵化资金的开支范围与国家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相同,但差旅费、管理费及涉及人员的经费支出不得超过总支持额度的30%。已进入商品化生产的产品的原材料、配件及生产用的水电费不在开支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孵化资金分两次拨付企业,第一次拨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8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剩余20%拨付企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对获得孵化资金支持的项目有全程督查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在必要时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提出是否继续拔款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乌鲁木齐高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是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机关,负责项目涉及的评估、审查、核准等环节的监督工作。
第九章 支持期限
第二十四条 受孵化资金支持的企业二年内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开发,可经高新区创业中心组织评估,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确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延长一年,并签订延长资金使用协议。
评估结果不具备延长使用孵化资金期限的项目,创业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由于技术或市场原因项目无法进行下去时,项
基地不指定或授权任何单位为企业提供涉及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的咨询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独立完成申报材料或委托咨询单位协助完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孵化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22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