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岚山边防检查站报检员管理规定(试行)_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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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岚山边防检查站
报检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检员,是指获得岚山边防检查站规定的资格,并在岚山边防检查站注册,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岚山边防检查站负责对报检员资格审核、考试、注册,对报检员报检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报检员在办理国际航行船舶申报业务时,应遵守边防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限、项目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五条 报检员实行报检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考试由岚山边防检查站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加入岚山国际航行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或双方签署劳务合同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有涉嫌组织、运送、协助他人偷渡或有偷渡嫌疑的人员;
(二)在报检活动中不遵守边防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被边防检查机关吊销报检员证件,不满3年者;
(三)边防检查机关规定不能从事报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注册和年审
第八条 各代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核定报检员数量。报检员注册,应由代理公司向边防检查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理公司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二)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报检员资格证书》;
(四)边防检查站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符合规定者边防检查站予以注册,制发报检员证件,同时提供网上报检账号(指开通网上报检的,下同)。报检员证件在签发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须履行年审手续。有关人员获得报检员证件和报检账号后,方可进行网上报检和到边防检查站指定地点办理报检业务。
第九条 报检员证件是报检员办理代理公司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报检账号是报检员进行网上报检的入口,不得转借、授权他人,边防检查站通过账号使用情况对报检员网上报检情况进行差错登记。
第十条 报检员调往其他代理公司从事报检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报检员资格证书,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经边防检查站核准后办理。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报检工作。
第十一条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7日内向边防检查站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证件,同时注消报检账号。边防检查站于作废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证件,重新为其注册账号,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应由代理公司(指定负责人)收回其报检员证件,交回边防检查站,并申请办理报检员证件、报检账号注销手续:
(一)脱离报检员工作岗位的;
(二)代理公司解聘报检员的;
(三)代理公司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因未办理注销手续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公司或所代理的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报检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年度审查由边防检查站施行。每个公历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边防检查站年审工作时间。报检员必须随所在代理公司按期参加年审。填报《报检员年审报告书》,说明办理报检业务和遵守边防检查法规等情况。边防检查站结合日常报检记录和网上报检差错登记情况,审核报检员业务水平,重新确认报检资格。通过年审者,准予延长一年的报检有效期,报检员可在此期限内继续办理报检业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时,边防检查站将不予延长报检有效期:
(一)经常出现报检差错等不负责任行为,屡纠不改的;
(二)领取报检员证件之日起1年内未进行报检业务的;
(三)未经边防检查机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审的;
(四)不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报检员义务,情节严重的。第十五条 经年审未予延期的报检员,向边防检查站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可参加边防检查站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办理报检业务。
第四章 报检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报检员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本代理公司授权承办的报检业务。报检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代理公司交办的情况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十七条 报检员通过网上报检的,应使用本人的报检账号,到边防检查站指定地点办理报检业务的,应持有效的报检员证件,其签字应在边防检查站备案。向边防检查站传输或提交的相关信息、单据,应真实完备,否则,边防检查站不接受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对代理公司负责,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边防检查的相关规定,熟悉所申报出入境船舶的基本清况;
(二)按有关规定向边防检查站传输或提交出入境船舶齐全、正确、有效的信息、单证,依法办理报检手续;
(三)边防检查站需核对相关信息、单证时,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协助边防检查站对偷渡、贩毒等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
(五)参加所在地边防检查站召集的有关报检业务会议或培训;
(六)承担边防检查站规定需报检员办理的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报检员有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边防检查站可吊销其报检证件、注销报检账号,取消报检员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检员注册。
第二十条 报检员有下列情事之一的,边防检查机站不予延长报检有效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报检员的报检证书,注销报检账号: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
(三)不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报检员义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岚山边防检查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