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对社会自由的辩护_浅谈密尔的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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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政治思想的中心范畴是自由。围绕着自由概念,他探讨了自由与权威、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个性发展与社会进步、自由与功利之间的关系,论述了自由与民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以及自由的限度与范围等。他试图从这种种关系中来丰富和拓展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界说和理解。在密尔那里,自我的发展是个人的自由的积极的实现,而不受干涉的自由权则是消极的个人自由的维护,二者结合起来才构成了完整的自由观。个人的自由权涉及的主题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个人自由的实质是能够不受外界强制,按照自身的条件去自主地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标。这种个人的自由权不是没有限制的。就个人方面而言,“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就社会方面而言,社会对个人行为的裁判权,必须是在个人的行为影响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时候,才能施行。自我发展是个人的自我培养和教育过程,它的目标是实现个人在心智、情感和道德上的充分的、全面的发展,表现为个人具有充分发展了的个性、自主性、独创性和健全的社会性情感。自我发展的过程既是个体充分实现自身的社会化、道德化的过程,同时又是个体保持并充分发挥其个性自由发展的过程。在密尔看来,自由所最终诉诸的仍是功利原则。自由的功利涵义就在于,为人类的幸福和个体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它的约束力也正源于此。密尔还专门探讨了正义与功利之间的关系,因为功利主义理论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正义问题。正义原则与功利原则的冲突的实质是:功利原则所提出的最大化幸福的主张,不能圆满地解决如何在不同的人们中间分配幸福的问题,而且贯彻最大化的要求往往会导致违反正义原则的后果。而密尔则认为正义与功利主义所依赖的原则并不存在直接的冲突,正义并不是来源于功利之外的其他东西,相反,它是适应社会总体的普遍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密尔认为,现代正义概念的核心仍是“权利”。凡有权利的场合,都是正义问题。所谓权利,是指个人可以合法地要求社会用法律或是教育与舆论的力量使他保有的东西。而社会之所以要保护权利,就是为了公益,即社会的安全需要。
密尔的《论自由》一书的任务就是确定自由的限制原则, 而他在那里提出的个体自由的限制是原则伤害原则。伤害原则坚持除非个人的行为构成对于他人的伤害, 否则他人和政府无权用强制和控制的方式去对待他, 无论这种强制和控制的手段是法律惩罚的还是道德舆论的。依照密尔, 其他的原则, 如亲缘原则、伦理立法原则等都不能成立。他说:“若说【强制是】为了那个人自己的好处, 无论是物质上或精神上的, 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要使强迫成为正当的, 必须是所要对他加以吓阻的那宗行为将会对他人产生祸害。” 那么密尔的《论自由》一书完成了他给自己确定的任务吗? 伤害原则是仅有的限制个人自由的有效正当原则吗? 人们对于伤害原则提出的一个主要的问题或批评是“伤害” 这一概念的模糊性。一些批评者抱怨: 如果密尔对于伤害的理解是狭窄的, 比如说, 仅仅限于人身伤害, 那么可以说最严重地侵犯他人自由的非人身伤害就不在限制之列。如果密尔对于伤害的理解是广泛的, 那么可以说就没有任何自由可言,并且政府制定的法令规则就会涉及我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显然这个批评如果正确, 那么问题就严重了, 因为正如人们指出的那样, “如果密尔没有提出一项可以接受的一般自由原则, 那么他试图规定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的界限的主要目的就宣告失败”。为了克服伤害原则的模糊性缺陷, 西方一些人提出了一个“狭义伤害原则。这个原则详细罗列了一些人的基本权利, 并认为仅当一个人侵犯了另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那么才构成对 于他人的伤害。他们罗列的基本权利有: 1)生命权, 2)身体完整权, 3)个人生活方式和行动决定权, 4)自由实践权, 5)思想自由权, 6)良心自由权, 7)隐私权, 8)公正对待权,、贩毒、黄色书刊和淫秽影片、音像制品等社会丑恶现象或个人放纵、堕落行为, 想通过
甚至必须建立交通规则, 因为即使那些社会丑恶现象或个人放纵、堕落行为没有伤害他人的基本权利, 我们仍然感到它确实伤害了行为者本身, 并且通过交感作用伤害了他们的亲属, 也不利于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我们还感到不仅自由是珍贵的社会价值, 功利、效率等也是社会价值, 并且社会的发展需要综合平衡不同的价值。由此看, 我认为作为自由的限制原则, 伤害原则的问题在于它过于狭窄, 它不能排除那些仅具有否定价值的自由, 它由此不能在伤害他人和伤害自己的问题上保持逻辑的一致。显然作为阶级压迫、性压迫的产物的卖淫至少包含着对卖淫者的身心的伤害, 吸毒至少包含着对吸毒者的伤害。这种行为根本谈不上是什么个体的自由, 也谈不上是什么新的生活实验, 从吸毒者毒瘾发作时那种毫无人的尊严, 并且为了一时的满足而不顾一切后果的样子, 我们真切地感到这是一种受奴役状态, 是一种堕落行为。人与动物的重要不同在于只有人才会有发展的需要, 自我超越的需要, 并把这种发展和超越确定为价值目标。我认为密尔既然承认自由的价值在于它有利于进步存在的人类的永久利益, 在于它有利于人类的人格完善、智力成熟、社步、发展, 那么为了达到这些目标, 就应当对伤害原则作一重要补充, 即对仅具有否定价值的自由, 或对丑恶堕落和自我毁灭的自由加以限制。我感到我们不能盲目地接受密尔的乐观主义态度, 他似乎相信人类从本性上就是一种进步的存在, 而无数的事实却告诉我们人性的可塑性的范围是很大的。这一点正如社会学家赖特· 密尔在他的《社会学的想像力》一书中指出的那样, 我们不知道人的最高努力所能达到的能力极限是什么, 也不知道他的堕落意志的极限是什么, 不知道他享受快乐的极限, 也不知道他忍受痛苦的极限, 他的仁慈的极限和残忍的极限。正由于这样, 我们必须不断地反省、审视人类自己的行为, 我们必须致力于进步的可能性的信念, 而不是寄望于进步的不可避免性这一没有根据的假定。
密尔的社会自己概念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他只是关心并片面强调个人自由,而完全忽视了普遍自由,没能认识到要推进个人自由必须同时推进包含所有人在内的普通自由。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超越密尔的 地方在于, 他们看到了个人自由与普遍自由的密切联系, 他们预言在未来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压迫的社会中, “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与普遍自由相联系, 还应当指出密尔的社会自由概念完全没有涉及真正的自由所必需的实质内容。现代民主自由理论在形式的自由与有实质内容的自由, 或否定自由与肯定自由之间作出区分, 并且普遍认识到形式的或否定的自由不是人的完全的自由的保证。20世纪早期美国的自由民主主义者路易斯· 布兰代斯、富克林、罗斯福等人早已看到, 没有经济的自由和独立, 就不能有真正的自由。只要一个公民在经济上不是自由的, 只要他在决定严重影响其生活的问题上没有发言权, 那么即使他享有思想的权利, 举行和平集会和申冤请愿的权利,自行制定生活计划并照着去做的权利, 他也不可能真正自由。因为思想自由、政治自由和个体自由与经济自由是相联系的, 这可以说是人们普遍承认的浅显的道理。概括地说, 摆脱了封建专制奴役的人都会深切地感到自由的珍贵的价值, 但是对于这种 价值的追求方式或使这种价值在社会中真正实现却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密尔的《论自由》一书的功绩在于它提出了一个民主制度下的社会自由或个人自由的问题。这本书促使人们进一步深刻认识到自由的价值之所在。它也对人们提出了尊重他人的自由, 对他人的自由尽量持宽容态度的道德要求。他关于自由的限制原则—— 伤害原则的提出, 无疑推动了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探索, 但是由我们的初步的考查已经可以看出, 个体自由的建构是一项社会工程或社会体系, 这个工程或体系的建构是一个远比密尔的讨论要复杂得多的问题。它不仅包含制定有效正当的自由限制原则的问题, 而且还应当包含恰当处理个体自由与普遍自由或平等自由的关系问题以及形式的否定自由与有实质内容的肯定自由的关系问题。)密尔在《论代议制政府》(1861)、《效益主义》(1861)、《女性的屈从地位》(1869)与《论社会主义》(1876)补充了对社会整体的自由和发展的思考。
密尔的自由学说允许个体在较为广泛的范围内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思考、发表意见以及进行活动等。许多人认为,他的这种自由学说遗忘了要把社会的一致和认同作为信仰和行动的共同组织而去加以保护的必要性
当个体的行为是纯粹自我关切性的(self-regarding)且又只对其本人有负面的影响时,公众和法律都不应该阻止他的行动;也就是说,自由的要义就在于严格划定个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限,举凡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追求自己所喜好的目标。这一原则是《论自由》的基石,也是密尔自由主义的核心之所在。但在批评家们眼里,密尔的这一中心原则同样是缺乏逻辑连贯性;因为事实上,很少有什么只影响行为者的纯粹自我关切行为的存在。批评者们指责密尔思想“不连贯”,主要针对的是出现于《论自由》中的“一个简单原则”,而这一原则又以自我关涉行为与他涉行为的区分为基础。对于19世纪后期的哲学家们,如鲍桑葵、里奇等人来说,这种区分是不容置疑的;原因在于,他们都是新黑格尔主义者,相信一切事物都只是庞大的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与他人不想关联的独立自我,对于任何人来说永远都是不可想象的。黑格尔主义的衰落也使得人们对密尔的责难失去原有的效力。这些文章和著作颇具说服力。在他们已经做了以上这些工作以后,其他人再去为密尔的成熟著作中包含着低级的错误和明显的不一致性这一观点做辩护,已经没有多大的意义;因此,在此以后出版的书刊杂志上,基本上忽略了从前贬低密尔的那些观点。拿我来说,我就不想再过多地提及针对密尔论证效用原则所做的批评;因为密尔已经清楚地表明,他并没有试图去证明这一原则,如果人们以赞同的眼光去阅读他的作品,他的观点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证明。当然,我并不是要以此断定,密尔的思想中就不存在任何冲突和令人困惑之处。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问题仍然存在,但这些问题本身是哲学自身也仍未能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