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医疗告知书_青岛医疗服务站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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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医疗告知书

参保人,您好!

现将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医疗有关规定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登记的条件:

1、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和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成年居民异地长期居住,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且居住地点相对稳定。

2、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被单位长期派出在异地工作,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在职工伤职工异地长期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工作或居住地点相对稳定。

二、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登记的流程:

参保人或所在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其中参保区划为市本级、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参保人或单位分别到市社保局、市南、市北、李沧分局,其他区市参保人或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1、申办人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选择当地三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异地医疗定点医院。

2、办理异地安置的,提供异地居住户籍证明或居住地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办理长期驻外的,提供用工合同及复印件、单位派出文件、外设机构执照复印件等驻外工作的证明材料或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明等材料。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的异地人员患有慢性大病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门诊大病,并选择异地医疗定点医院的其中一所作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已办理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在办理异地医疗登记时需同时将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变更为异地医疗定点医院。

四、异地人员因病情变化在居住地转院治疗的,应由本人的异地定点医院办理转诊,仍按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待遇报销;转往居住地之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的,则按异地转诊待遇报销。报销医疗费时,应提供异地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

五、异地登记期满一年以上,因居住地或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或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可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居住的,请及时办理异地登记注销手续,以免影响您在本市的看病报销。

六、符合规定的异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医疗登记或登记前所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不能办理医保报销。

七、异地医疗的治疗项目和价格按照青岛市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和规定执行。

八、异地治疗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请及时携带如下材料,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参保人到市社保局,其他区市参保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住院病历(包括出入院记录、医嘱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和麻醉记录、放疗记录单等)

复印件、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

已办理异地门诊大病的患者,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累计满5000元或年度期满后申请报销。报销时,请携带门诊病历和发票等相关材料。

九、自2015年1月1日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年度累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提醒各位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参保人,尽量不要发生跨年度的异地住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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