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审判流程_刑事模拟审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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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贷纠纷案” 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模拟审判流程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出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闫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XXXX。
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XXXX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由原告陈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2010年6月16日,被告以购买笔记本电脑为由,从原告处借20000元,并承诺2010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从2010年9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被告确实曾向原告借款20000元,但已于2010年底偿还原告1 10000元,现同意偿还剩余10000元并支付利息,不认可原告其他请求。
审判长:下面继续举证。现在由原告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原告代理人:原告提交了欠条。该欠条是被告在2010年6月16日,收到原告出借的20000元款项后出具给原告的;证明在2010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还清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对欠条有什么问题吗,这个欠条是不是你写的? 被告:这个欠条是我写的,没有什么要说的。
审判长:被告在庭前没有提交证据,现在有无证据补充提交? 被告:没有。但被告庭前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内容是被告已偿还原告10000元的事实。
审判长:现在法庭向被告了解涉案请况。被告,你说已经还款10000元,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还的?
被告:具体记不住时间了,大概是去年秋天,是在原告家里,付现金。审判长:当时有没有其他人在场? 被告:没有。
审判长:你平时会带这么多现金在手头么? 被告:一般不会。
审判长:那为何当天你手头有这么多现金? 被告:从家里拿的。
审判长:被告在庭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律准许。传证人杨XX到2 庭作证。证人杨XX,男,汉族,25岁住在北京市XXXXXXXXX。(查看身份证)
审判长: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要必须实事求是的作证,不得作伪证,你对你所说的要付法律责任,证人挺清楚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证人杨XX,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是否了解与原告之间借款往事的事实?
证人杨XX:是亲戚关系,我听说被告还给原告10000元,另外,我还了解到被告一般还钱不索要收条。
原告代理人:证人杨XX,你是否亲眼看到被告还钱给原告? 证人杨XX: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有没有需要询问证人杨XX的? 原告:没有。被告:没有。
审判长:证人杨XX退庭,在庭外等候。审判长:传证人泰XX到庭作证。审判长:现在核对证人身份证。
证人泰XX,女,汉族,20岁,住北京市XXXXXXXXXX。(审判长告知证人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长:证人泰XX,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是否了解被告向原告还款的事实?
证人泰XX:是朋友,我只知道被告还钱一般不要求要收据。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向证人发问。
原告代理人:证人泰XX,你是否参与了被告还钱的过程,亲眼看到被告还钱? 证人泰XX: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还有没有需要询问证人泰XX的? 原告:无。被告:无
审判长:证人泰XX退庭,在庭外等候。
(证人作词完毕,对计入笔记的证词确认后签名盖章。证人作词后可以旁听。)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本案焦点是被告有无归还原告10000元。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请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原告代理人:原告起诉被告还钱,有欠条为证。被告称已经还款10000元,但没有任何字据可以证明,也没有在欠条上注明,显然违背常理。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两位证人,均没有当场看见被告还钱给原告,所以,不能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借给被告钱的事实清楚,被告没有还款也属实,现在还款期限已满,被告的行为已属于违约,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款给原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告: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属实,但是被告后来也曾归还10000元。被告根据个人习惯,在归还10000的时候没有要求原告出具收据。被告还款而不要收据,有证人能够证明。所以,请法庭查实,依法判决。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有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无 被告:无
(四)法庭调解
审判长:根据我国相关法鲁规定,本案可以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有法庭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五)宣判
书记员;但是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各就各位,全体起立,审判员入庭就坐。坐下。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本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以后,是否已经归还10000元。原告提交的欠条符合证据的规定,予以确认、采信,能够证明原告出借两万的经过属实。被告没有提供原告收到还款到还的相关证据,其提出证言中,证人杨占霄对被告还款10000元的事实只是听说,属于传来证据,不单独予以认证;证人泰5 XX的证词言只涉及李兴还钱没有收回借条的习惯,不能必然证明被告曾向原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综上,对以上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据此,法庭认定,鉴于被告出具的欠条加以佐证,本院对双方借货关系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主张以还款10000元,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未能提取必要证据证明还款事实。故本院对被告还款一万元的事实不予确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现在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欣妮借款两万元;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闫XX支付逾期利息(以两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 ; 基准利率计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200元,由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金额交纳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讼诉代理人在X年X月6 X日上午X时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制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界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界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15日。现在闭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