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代表大会章程_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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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校区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第2条 校区学代会是在校区党委领导下和校区团委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第3条 校区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第4条 学代会的任务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2)发挥联系校区各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学院民主建设;
(3)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4)指导学生并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5)制定、修改校区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6)听取和审议校区学生会工作报告;
(7)选举产生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章 学代会代表
第5条 按照《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代会代表的人数按照全院学生总数18%的比例+学生会代表10名的方法产生(可适当调整)。第6条 代表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配合学校积极开展工作,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未受过学校的任何处分;
(2)勤奋好学,成绩良好;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有为同学服务的思想;(4)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
(5)必须是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7条 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社团、班级学生代表及学生会代表组成。正式代表须经民主程序产生。
具体产生办法见《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推选办法》; 第8条 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院团委老师以及院学生会、社团主要负责人。第9条 代表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3)有通过提案直接向校区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4)有就校区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10条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2)积极参加校区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同学工作,接受同学监督。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11条 学代会一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学代会由现任学生会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12条 学代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大会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决议的贯彻、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学代会代表及学生通报,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全院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13条 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第14条 学代会进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进行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实行投票制。
第四章
学生会
第15条 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会接受学代会监督。
第16条 学生会每年改选一次。
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统一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学生会主席团有权向学代会提出议案,有责任向学代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17条 学生会执行学代会的决议,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并向学代会报告。
第18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权审核学生会各部门提交的预算方案,并提出建议供学院审批。
第19条 学生会应当按实际需要招选有关工作人员,组织和带领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开展社会服务,筹备每年一度的校区学代会。
第20条 学生会主席以个人竞选的形式参加竞选,通过校区学代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具体产生办法见《南
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资格要求、选举办法以及副主席候选人资格要求、推选办法》。第21条 学生会主席职责和权利
(1)代表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校、院会议,定期向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与校、院团委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2)组建校区学生会,任命学生会副主席和各职能部门部长,并提交学院进行公示。
(3)主持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4)提交学生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报学院批准。
(5)对校区拨给的学生会年度工作经费拥有使用权并定期向学院汇报经费使用明细。
(6)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和部长例会,对院学生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第23条
校区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可受主席的委托,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24条 校区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递补;主席不能指定时,由校区领导临时指定一名副主席替补,暂时代替主席履行其职责。第25条 校区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经费预算,报学院批准拨给。各项计划内工作经费须经院学生会主席审批并报校区领导核准后,予以报销。各项计划外工作经费须向校区领导提出申请,另行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26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学生代表大会。
第27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南昌理工学院共青校区
二〇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