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廉政准则学习贯彻_学习贯彻廉政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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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溪小学领导班子及成员学习廉政准则贯彻落实情况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自 查 报 告
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会议召开后,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以中心组学习会、组织生活会、党员干部大会、职工例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传达,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高潮。旨在全面把握《廉政准则》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切实促进和规范全校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学习活动开展以来,在校支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以廉洁从政为重点,认真搞好自身廉政建设。通过学习,我们深深地认识到,《廉政准则》就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一场及时雨,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全体党员干部在学习的过程中均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同时对照《廉政准则》做好他律,监督管理好其他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县纪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贯彻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校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现将全校廉洁从政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和不足
1.是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自己的要求不严,缺乏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的主动性。
2.是存在因工公务而参加当事人或服务对象的宴请的现象。
3.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不愿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和《廉洁自律》规定的人或事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党委、校级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和《廉洁自律》规定的人或事有纠正不及时,处理过软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上述在思想、工作、作风上暴露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重事务,轻学习。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认为身处基层主要是抓好工作落实,不要求有多高的理论水平,缺乏学习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主观上总是强调工作忙、任务重,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
2.重指导,轻实践。自身存在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认为每一项工作都有专门的同志去做,不必每项工作都亲历亲为,缺乏深入实践考察研究。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通过学习和自查自纠,将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工作,以促进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了进一步提
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继续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理论的学习,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全体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反腐拒变防线,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二是全体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少琢磨组织上给了我什么,时刻想着我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2.坚持廉洁从教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作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要求我们认真遵守校机关管理制度,注意从思想源头上下功夫,自觉遵守“八个严禁”和“《廉政准则》中52条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
四、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要求,扎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公生明,廉生威”,我们要在以身作则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基础上,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放到突出的位置上,努力做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对工作中出现的廉政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制订新对策,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在勤政廉政方面,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严格
遵守组织纪律,强化廉政自律工作,努力克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廉政准则》要求为准绳,更加廉洁从政、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更加坚定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全校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成绩。
磨溪镇中心小学校
2011年11月
“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
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
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