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考 规 则_监考守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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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规则

1.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各考区领取试卷、草稿纸,并按监考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场,考前5分钟未到场,视为迟到。因故不能参加者,要提前通知所在系(部)及时进行调整。

2.监考教师要检查桌面有无字迹,调整学生的座位,保证学生按列就座;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无证件者(包括学生证或临时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场。

3.监考教师应告知学生将一切与考试相关的东西放到指定位置。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

4.对因急病、突发病而不能坚持考试的,经考区巡视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事后必须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教务处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5.监考教师在开考铃响时,宣布考试开始,分发试卷并核对试卷是否分发正确。6.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在考场内巡视检查,对考生询问试卷印刷引起的问题给予当众解答,但不得回答与考试有关的问题。

7.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在考场内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闲聊说笑、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若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考场时,须由巡视人员暂替监考。

8.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将通讯工具设为静音,禁止在考场内外翻看、接听手机。

9.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考生违反考场规则的任何作弊企图,应及时给予警告;对不听劝告经两名监(巡)考人员认定确有作弊行为者,立即收缴考卷,令其退场,并填写《太原工业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在考试结束后,报教务处。

10.监考教师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或拖延。终考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终考铃响应组织好收卷,核点试卷数。填写《太原工业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负责将试卷密封好,签字后交主考教师。

11.收卷程序:(1)严禁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学生离开考场。(2)考试结束铃响后,开始收卷,学生不要离开座位,一名监考教师站在讲台前目视全场,另一名教师逐份收卷。(3)交卷时,监考教师应清点试卷纸张数,与实际参加考试的学生数相符,再请学生离开考场。

考场规则

1.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学生应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不带证件者或证件上学号与班级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论。

3.应试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至考试结束10分钟前,允许交卷离场。

4.应试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

5.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电子记事本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一律堆放在指定的地点,丢失自负。

6.应试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校对试卷(如科目、张数等),如有问题可举手报告监考人员解决。考生答卷前,应先在试卷指定处写明本人的班级、姓名、学号。

7.考生答题一律用兰、黑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在试卷纸上。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或用铅笔(除特殊规定外)答题者一律无效。

8.在考场上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应立即赴校卫生所就医(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教务处申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

违纪、作弊处理条例: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发现考生有上述行为,监考老师应立即提出警告,对不听劝阻者,由监考教师和巡视检查人员认定其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试卷作废。并将考场记录单交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备案。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7)传、接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将与考试有关内容抄写在课桌或其他地方的;(9)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发现考生有上述行为,由监考老师及巡视人员或阅卷老师、试卷核查人员负责处理,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考生离场,考卷作废。监考老师填写《太原工业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单,由巡视人员交考试委员会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本门课程成绩记“零分”;(2)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3)本学期操行成绩,最高记为“及格”;(4)本科生取消学士学位获得资格,专科生取消专升本资格。

3.对第二次考试作弊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一经发现,根据作弊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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