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_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一、《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1、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2、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3、要加强市场建设。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4、要健全诚信体系。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5、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包括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职责

6、要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四、《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五、《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

1、《意见》分4个部分14条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

2、《意见》强调,突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教育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感,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3、《意见》强调,上级党委(党组)成员要坚持参加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做好任前核查工作,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4、《意见》强调,要加强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工作,认真执行问责制度。对基本素质较好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对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胜任和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干部严肃问责。

六、其它

1、《廉政洛江》文化专刊和知识专刊

2、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3、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4、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5、《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6、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7、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

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0、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1、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12、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留党查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16、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17、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18、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

19、推进从源头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制度;(3)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5)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

20、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在于搞好党的建设。

21、干部考察要全面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2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23、“贪污”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4、联合国国际反腐败日是每年的12月9日。

25、反腐倡廉教育的主题是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26、《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规”。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有违反行

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指”。

28、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9、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0、《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2008—2012年)》共分八个部分,64条,涉及150多项任务,着重对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进行了部署。

31、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32、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积极推行乡(镇)、村主要领导廉政承诺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33、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村、组不准招待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4、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市)、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5、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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