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国旗护卫队管理办法_国旗护卫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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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国旗护卫队管理办法
(2013年9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央16号文件精神,激发全校师生的爱国爱校情操,建设高品位校园文化。按照学校和共青团整体工作部署,根据实际情况,特修订《青岛科技大学国旗护卫队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旗护卫队的任务是根据《国旗法》的要求和学校实际,在非假期周一、国家或学校重大仪式或庆典活动上执行升降旗任务;
第三条 国旗护卫队由校团委负责管理、指挥及后勤保障;
第四条 国旗护卫队队训是:心系国旗,严守纪律,护我国旗,扬我国威;
第五条 国旗护卫队队伍建设要求是:政治先进、成绩优良、技术过硬、纪律严明;
第六条 青岛科技大学国旗护卫队现役队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国旗护卫队指导员、副队长和各班班长对贯彻执行本条例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要求,检查监督队员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誓 词
第七条 大学生加入国旗护卫队必须进行宣誓;
第八条 誓词:我志愿加入青岛科技大学国旗护卫队,热爱祖国,热爱科大,遵守《国旗法》和校纪校规,维护国旗尊严,履行队员义务,执行护卫队条令,严守护卫队纪律,爱岗奉献,团结合作,刻苦学习,全面发展,为实现中国梦和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 队员选拔
第九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国旗护卫队;
第十条 国旗护卫队队员在队时间一般为1—2年;
第十一条 校团委每年九月份新生军训期间选拔新队员,选拔条件:
1、爱国爱校,自愿报名参加国旗护卫队;
2、身体健康、体态良好,男身高175cm以上、女身高170cm以上;
3、经新生军训团各连队推荐、辅导员老师推荐或自荐。
第四章 国旗护卫队队员职责
第十二条 国旗护卫队队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1、队员必须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
2、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3、认真学习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青岛科技大学国旗护卫队队员条例》及本《管理办法》;
4、严守纪律,服从指挥,尊重领导,团结队员,维护国旗护卫队的集体荣誉;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自愿服役,无私奉献,荣誉第一;
6、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技术动作。
第五章 队员礼仪
第十三条 队员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领导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十四条 对外礼仪:
1、队员应当文明、有礼貌;
2、遇到上级视察应当敬礼。
第六章 队员仪容
第十五条 队员应保持严整的仪容,按照规定着装等。
1、队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着制服,保持仪容严整;
2、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领花等;
3、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将手插入衣裤兜等有损军人形象的行为;
4、除执行任务外,不得随便穿着制服,不得外借;
5、队员头发应当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帽墙下长发不得超过1.5厘米。
第七章 国旗护卫队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国旗护卫队受校团委和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联合会的双重指导;
第十七条 国旗护卫队隶属于校团委直属机构,结合学校要求及国旗护卫队情况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国旗护卫队分崂山校区、四方校区、高密校区三个分队,设队长1人、指导老师1人,副队长3人,负责护卫队行政事务,队员60人左右;
第十九条 队长、副队长和护卫队队员共同负责国旗护卫队的建设,直接向团委和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联合会负责。
第八章 队 员
第二十条 队员的权利:
1、队员有权在适当场合、以适当形式对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队员有权参加护卫队举办的各项活动;
3、队员享有国旗护卫队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获得国旗护卫队编发的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队员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执行组织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2、关心、支持组织的工作,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承担组织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组织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组织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4、维护组织的合法利益和亮丽形象;
第二十二条 奖励措施:
在规定时间内由正、副队长对队员进行考核,按总人数20%的比例评出优秀工作者候选人;由校团委进行最后考核与评定,按总人数10%的比例评出优秀工作者;被评为优秀工作者的队员同时也可享受青岛科技大学优秀青年志愿者,推荐校内其他荣誉和学生组织竞聘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惩罚措施:
1、队员受到举报其有不文明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及取消各种奖励等。
2、队员如果违反本章程,组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1)口头警告;(2)通报批评;(3)报校团委备案;被处分的队员有权在讨论决定前向组织就该项事宜进行申诉。
3、在执行任务和参加训练的各项考勤中,累计2次(含2次)以上缺勤、4次(含4次)以上请假者、6次(含6次)以上迟到者,上报校团委,给予取消国旗护卫队队员资格的处分,登记备案并取消其本学年参与各项荣誉评选的资格。
第九章 升、降旗仪式程序
升旗仪式范围:非假期周一、重大节日、纪念日、重大活动等。升旗仪式时间:非假期周一上午7:00。相关学院学生6:50以学院为单位,在指定位臵列队,参加升国旗仪式。地点:各校区田径场。
重大节日、纪念日、重大活动根据活动要求进行。
日常升旗仪式:周一—周六、重大节日、纪念日、重大活动所在的周天;地点:图书馆门前、高分子学院楼前、高密校区惠众餐厅前。升旗时间如无例外一般7:15-7:30。
所有降旗时间:18:00(或按规定)。第二十四条 升旗仪式程序:
1、全体肃立
全体师生员工面向旗杆正站立。出旗手右手擎国旗(旗杆部分贴在右胸前),两名护旗手在出旗手两侧,仪仗队列队在后踏着音乐的鼓点,经过主席台和队伍时,由齐步换正步走到旗杆旁,出旗手上前一步将国旗授给升旗手,一人接旗,一人托旗,做好升旗准备。
2、升国旗,奏国歌;(敬礼)、(礼毕)升旗开始,队列指挥员行举手礼;全体师生员工面对国旗立正,行注目礼,目光随国旗的徐徐上升上移,不得他顾;场外人员在升旗开始时,也得驻足行注目礼。
3、全体师生齐唱国歌(可默唱)。
4、领导讲话,国旗下的讲话、发言、倡议或爱国主义教育及相关事务性工作安排等。
国旗下讲话可邀请各级领导出席,要求讲话者服装整齐,有讲话稿,简短而主题突出,教育性要强。讲完话宣布仪式结束。
5、升旗仪式完毕,队伍带回。
6、若遇其他不能升旗情况,如下雨、下雪或旗杆损坏等,可以推迟升旗时间或暂时不升。
第二十五条 降旗:
1、降旗时不列队,由国旗护卫队按规定时间降旗。
2、根据国家、学校的实际情况,由国旗护卫队具体实施降旗工作等。
第二十六条 无论何时何地何故升旗、降旗环节,至少两名国旗护卫队队员参加仪式。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
(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臵于显著的位臵。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臶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臶之前。国旗与其他旗臶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臵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臵。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附: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臵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臵,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
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
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
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
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
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图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