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_附带民事起诉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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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自诉人:赵女,女,28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初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自诉人:张某(系赵女之夫),男,3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高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被告人:吴某(系赵女之继母),女,5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农民,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被告人:赵男(系赵女同父异母的兄弟,吴某的亲生子),男,2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高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诉讼请求:

1、吴某、赵男承担刑事责任

2、赔偿自诉人8700元人民币。

3、诉讼费用有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赵女由外祖母养大,与吴某关系不和,来往稀少,吴某平时对赵女存有怀恨之心,经常到赵女家门口借故谩骂、挑衅。2006年底,赵父去世,赵女因此分得一笔遗产,吴某因此更加恨赵女。2007年2月26日上午,吴某见赵女没有去给赵父上坟,以赵女没有良心为由两次到赵女家闹事,撕毁春联,揪掉了赵女的头发,挖破赵女的脸皮,使赵女疼痛难忍。在呼救中,过路群众徐某赶去拉开。吴某扔不罢休。当晚十点左右,吴某又与其子赵男领着孙某、宋某等十多人,砸坏赵家房门插销,闯进屋内。用砖头和穿着大皮鞋的脚踢赵女和她的丈夫张某,直打得两人伤痕累累,当时在场的有胡某、李某作证。

经达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张某头部及腰部挫伤,赵女左臂及下肢六处挫伤、右耳处挫伤、皮下有淤血。造成夫妻两人二十多天不能上班,停发工资2200元人民币,并花去医疗费65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诉,被告人吴某、赵男,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带人殴打自诉人赵女、张某,造成赵女、张某受伤,已经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自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赵女张某2007年7月13日 附件: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三份;

2、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费用清单;

3、XX公司停发张某工资2200元人民币证明材料;

3、证人胡某、李某的身份证明材料;

4、胡某、李某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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