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考生处罚规定_员工违纪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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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考生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30%。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1.不按指定的考场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1.旁窥两次,被监考员发现并发出警告后仍再犯;
2.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服从监考管理或警告,影响他人答卷的;
3.接受由考场外任何人传递的任何纸条;
4.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5.互相交换答案、答题卡;
6.撕毁试卷;
7.在试卷上做标记;
8.超过开考时间15分钟进入考场或在开考后不到30分钟离开考场;
9.在考试时间内非因特殊原因,未经监考员批准离开考场;10.在评卷中被认定答卷雷同。
四、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1.冒充他人考试或请他人冒名考试;
2.考试进行时故意把试卷带出试室;
3.考试前后盗窃试卷;
4.考试进行时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
五、对考生上述违纪行为进行有关处罚,监考教师协同考点主任执行。
六、考生对监考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考点主任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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