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二国家外汇管理局_国家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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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问题解答二
问题一: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境内区外企业之间是否可以以外汇收付?
答: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
问题二: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贸易收支业务时,是否须向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贸易收支业务,区内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区内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二国家外汇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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