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支持农村妇女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_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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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农

村妇女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农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各市县区农村信用社、各村镇银行: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1]5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我区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妇联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妇女

创业

贷款

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9日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

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区广大农村妇女参与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和谐富裕新宁夏建设,根据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效能目标考核内容,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由自治区内各级妇联组织(以下简称妇联)开展的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各级妇联牵头实施,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担保机构)设立的“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由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及其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农村妇女创业的小额度贷款。

第五条 各级妇联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商定贷款比例,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妇联牵头,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及其担保机构、人民银行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事自治区、市、县(市、区)确定的特色优势产业、设施农业、商贸服务业的农村妇女、城中村改造后农转非妇女、国有农场女职工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户口和固定住所,年龄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2.有信誉。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诚实守信,群众口碑好,无违法行为。

3.有项目。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在当地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自治区农业产业政策,在自治区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范围以内的贷款项目。

4.有还款能力。创业项目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6.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个人向村妇代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妇代会筛选后向村委会提交名单,村委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乡(镇)妇联提交推荐名单;乡(镇)妇联核实后与经办银行(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联审,符合条件的通知借款人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乡(镇)评估领导小组审议后向县(市、区)妇联申报;县(市、区)妇联对借款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符合贷款要求的向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出具《承诺担保通知单》;人社部门担保机构据此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手续,由经办银行按照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

乡(镇)、村委会要成立小额担保贷款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借款人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评估。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村委会(社区)出具的推荐证明;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经办银行、妇联及人社部门担保机构需要提供的担保资料。

第十条 乡(镇)妇联应当在收到推荐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与经办银行(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联审,联审合格的提交评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由乡(镇)负责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申批表》上签署意见,与贷款申请资料一同报送县(市、区)妇联。

各县(市、区)妇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签署意见,并向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出具《承诺担保通知单》,人社部门担保机构据此向经办银行出具贷款担保手续。

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书面贷款审查意见书,妇联据此于受理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一条 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项目发展的实际需求、担保措施、生产周期和经营收入等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农村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就业并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根据生产规模、生产需求和经营状况,可按合伙人数确定贷款额度,但人均不超过1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十三条 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执行,经办金融机构不得提高担保贷款利率标准。担保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借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利息和上浮利率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人社部门担保机构核算并汇总后,经本级财政向自治区财政提出贴息申请。

 第五章 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

(一)贷款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采取2-3户联保的形式进行担保;

(二)贷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5户联保或由2名收入稳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担保,也可由贷款人本人所有的商品房做抵押担保;

(三)由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四)经办银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妇女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当选择以上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第十六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个人或企业,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与经办银行按照所采用的担保方式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存入本行的担保基金总额以1:10的比例向农村妇女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县(市、区)妇联存档,同时将贷款发放名册送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区别于其它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条 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风险预警和回收激励机制,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一)贷后管理。妇联、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妇联、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妇联、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回收激励。奖励按照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执行。奖励资金按照自治区各级妇联60%、各级人社部门担保机构40%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用于补贴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划拨。

(五)放贷奖励。对经办金融机构的?崩勒兆灾吻翊匆涤泄毓娑ㄖ葱小?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妇联、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应当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结果的真实准确。

各经办银行在每季末5日前将《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当地妇联、同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各地级市人民银行、妇联、财政局、人社部门担保机构于每季末10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妇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11-2013年,自治区财政每年注入资金3000万元,各级财政按1:1比例配资设立各地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当地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存入经办银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单独承担风险。

第二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由经办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妇联及乡(镇)、村委会协助催收。经催收仍未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代位清偿比例为8:2(即担保基金承担80%,经办银行承担20%)。

代位清偿期限为3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妇联、人社部门担保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超过代位清偿期限15日的,经办银行通知妇联、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后,直接从专户存储的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账户中按规定比例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赴浮?

代位清偿后妇联及乡(镇)、村委会协助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欠款。

第二十四条 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应当暂停该行的担保贷款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贷款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妇联、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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