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_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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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学院„2008‟143号

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韶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韶学院„2006‟1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招生办)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可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http//www.daodoc.com)查询本人的学籍基本信息。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编入下一级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1、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3、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生的学习年限,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本科四年,专科三年)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本科学生的学习年限最少三年,最多八年;专科学生学习年限最少二年,最多六年。

第七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实行间修制。获准间修的学生,可按休学的方式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八条 学生应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并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在本院系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九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计算一次。课程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1、理论性课程:学时数除以18—15;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学时数除以18—36;

3、各类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计1学分;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计1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第十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章 课程修读、选修和免听、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应确定自己的学习年限和课程修读方式(如间修方式等),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院系开课计划,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修课计划,分学期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

第十二条 必修课原则上在本院系修读,跨院系修课须经院系和教务处批准。选修课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度,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和门数,学生可在本院系或学校所开设的允许选择的有关课程内选修。选修课程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所选课程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学校和院系可令学生重选。选修课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按每学分80元交费修读。

第十三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上一学期最低单科绩点2.5,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听自学,经过任课教师同意和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获准免听的学生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臵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已修读过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在教务处主页学籍管理下载《韶关学院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过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方可获得免修资格。免修申请、考核及审定,必须在前一个学期的期末考试前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获得与所学某门课程相应的科技创新、素质能力方面的奖励时,如该课程属于选修课程,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第十六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章 成绩考核、补考、升留级

第十七条 课程修读完毕,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成绩与平时学习成绩相结合所评定的成绩达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臵的课程一般都进行考试,少数难以命题考试的实践性课程实行考查。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某些实践性课程(如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综合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具体表现的评语或测评分值。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验以及课外锻炼活动等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教务处主页学籍管理下载《韶关学院学生体育保健申请表》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医院证明,并经院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课,由体育学院公共体育部和体育教师安排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进行力所能及的保健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第二十一条 创新学分按韶关学院《创新学分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课程的门数和学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1、跨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和规定学分计算;

2、单独设臵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和规定学分计算;

3、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等实践性课程,各按一门课程和规定学分计算。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主要组织二次课程考试。一次是学期期末考试,另一次是缓考、补考。学生应重视各种考试信息,按时参加考试。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院系申请,经院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擅自缺考、旷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各种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前对该课程提出补考申请,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前,各院系和教务处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学生是否具有考试资格。凡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军训等不同课型都实行考勤制,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或缺课(经批准免修或免听的除外)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并按时缴交规定作业。作业由各班学习委员或课代表负责收集清点并送交任课教师批改。任课教师定期向学生公布作业情况。凡无故缺交作业又未及时补交的,由任课教师酌情核减课程总评成绩1-2分。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期总评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到毕业前可以再进行一次补考。仍不及格,不能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其成绩达到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含旷考、缺考、作弊等)课程达到18学分以上者必须留级,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原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所学课程实行留级前和留级后两个阶段。留级前,按原年级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留级后,按新年级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形成留级前和留级后两份成绩单。

第三十二条 应留级而拒绝留级的学生,应予退学。必要时可以实施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章 成绩及学分登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含实习)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 及格,及格者可取得课程的相应学分;不满60分为不及格,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试成绩的一般评定办法是: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指学生平时听课、考勤,完成实验、见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的综合评定)占30%。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可适当调整比例。课程考查成绩可根据平时成绩、实践过程中的表现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既计成绩又计绩点。平均绩点反映学生的整体学习质量。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办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92分折合4.2绩点,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因考核不及格而补考后及格的课程,按考核实际成绩记分,并给予相应学分,但绩点均以“0”计。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结束及修业期满,教务处和院系均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本学年所有课程学分绩点

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本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数

(注:①∑为和式和符号,表示各项相加;②课程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绩点数乘以该课程学分数。)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三十七条 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应用水平统考的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其成绩合格者可替代不及格的公共计算机课程成绩(考试作弊者除外),并均以80分记载。

第三十八条 所有成绩改动均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由所在院系汇总报教务处核准后进行改动。

第七章 交流生、插班生、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流生有关学籍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交流生原则上按相同或相近专业交流,并事先得到所在院系的同意。

2、学生在交流大学所修的学分,我校按照相同或相近课程进行学分互认;学生在交流期间未能按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的本专业课程可采取撰写课程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交流学生的毕业成绩单由国外交流期和国内学习期两份成绩单组成。

3、交流生因出国交流的原因延误了考试,可申请缓考或撰写课程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核。具体做法是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同意后交由教务处签批。

4、部分交流生因在国外所学课程与自己的专业不一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需推迟毕业。学校建议学生在选择交流项目时一定要本着谨慎、理性的态度。

5、在完成交流学习后,学生应按期返回学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国、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取消韶关学院学生学籍并罚没保证金。第四十条 “专升本”插班生有关学籍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专科毕业生经“专升本”插班生入学考试,符合条件被录取者,于当年老生注册时间到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在财务部门缴费后到所在院系注册,插入所学专业三年级学习。

2、“专升本”插班生修完该专业三、四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及格,取得本科三、四年级规定的学分,可发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3、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二年级的课程,一般不安排补修。因专业特殊需要,个别必须补修的基础课,可安排补修。

4、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三、四年级课程,若已在专科阶段修读过,可以申请免听(不能免修),但仍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5、“专升本”插班生的学籍管理包括专科阶段和本科阶段。插班生毕业时的成绩表包括专科阶段成绩表和本科阶段成绩表。本科阶段成绩表注明“该生于某年某月插入我校某专业本科班学习”字样。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粤征字第17号)和《关于应征大学生退役后复学有关问题的复函》(粤教高„2003‟144号)等文件的精神,应征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有关学籍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大学生入伍时,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如不能安排考试,凡课程学习时间超过三分之二课时的,可根据平时作业、考勤、测验等确定成绩,如成绩合格,10 可获得相应学分。对已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可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复学后到相应的年级原专业学习,其专科生、本科生的学籍性质不变。

3、原所学专业已撤消或停招的,可由学生提出申请转入现有的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学习。转专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科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5、所学课程实行复学前和复学后两个阶段。复学前,按原年级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复学后,按新年级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形成复学前和复学后两份成绩单。

6、新年级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在复学以前的课程,一般不安排补修,因专业特殊需要,个别必须补修的基础课,可安排补修。复学以后的课程如果以前修读过,可以申请免听(不能免修),但仍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7、个别因原所学专业已撤消或停招又没有申请转专业的专科三年级、本科四年级的学生,可由院系指定到某班进行学习、生活和管理,执行原年级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班级开设相应的课程就随班学习和考核,没有班级开设相应的课程就采用学生自学为主,教师辅导为辅的学习方法组织教学。

8、在部队期间,要参加部分课程的学习,必须提前一个学期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要写明该课程的学分、学时,必须保证回校面授、测验、考试的时间和方式,完成学习该课程所布臵作业的时间和方式,保证回校完成该课程的实训、实验、见习、实 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及操作的时间和方式),经所在部队批准,再由需修读课程的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经批准后,学生必须完成学习该课程所需的时间、全部作业、测验等,保证实践性环节的量和质,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和考核。每学期最多不超过3门课程的学习。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推荐,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上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2、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学期两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转专业只能在相邻、相近专业之间互转。文科专业与理科专业之间不能互转,体育、音乐、美术等特殊专业之间以及特殊专业和普通专业之间不能互转。凡经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情况编入合适年级学习,转入院系对转专业 12 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必须达到转入院系相应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3、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报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学校文件形式),由转出学校教务处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并抄送转入学校当地公安部门,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跨省转学,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经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报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后,由教务处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发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省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5、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年成绩单、最近三个月内市(县、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转出(入)学校校一级的审核意见和高教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凡转学材料不齐全者,将不予审批。我省高教主管部门每年六月、十二月办理学生转学审批手续,我校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其它时间概不办理。

6、转专业与转学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接收转学生,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学籍。本校范围学生转专业未经教务处审批者,不承认其转入专业的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7、学生要求转专业时,二年级以上不能转入同年级,只能转入低一年级学习。转专业后,不执行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只 13 执行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转入新专业后,未修读过的有关课程,必须补修。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4、应予退学;

5、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欠缴学杂费不予注册达一年以上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专科累计不超过三年、本科累计不超过四年。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病因故休学,由学生本人在校园网教务处主页学籍管理下载《韶关学院休学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好(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校医院签署意见),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获准休学的学生,必须从接到休学通知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2、师范类休学学生的奖学金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学生休学回家,其往返路费自理。

5、已迁户口到学校的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必须在休学期满之日起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并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级学习。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审查,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所学课程参照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章 退 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自费留学从学校同意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之日算起保留学籍专科三年、本科四年后逾期不复学者;

8、应征大学生退役从离开部队之日算起保留学籍一年后逾期不复学者;

9、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含旷考、缺考、作弊等)课程达到28学分以上者;

10、各学期累计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含旷考、缺考、作弊等)课程达到40学分以上者;

11、按照《韶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先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患有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严重疾病(含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的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由教务处按本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制发;

4、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于通知之日起二周内办好退学手续离开学校;

5、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予复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韶关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院系对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劳动和健康等),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和总学分,且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具体规定按韶关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提前获得学位也可提前毕业。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在拟定毕业时间的前半年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毕业生分配就业主管部门纳入分配就业计划。落实单位的,可给予就业。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考研究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可以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

2、毕业设计(论文)、教育实习或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

3、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尚无显著悔改表现者;

4、操行评定不及格或思想品德不合格者。第六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同属第六十条各款情况在德、智、体某一方面不及格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做)一次,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属教育实习、毕业实习不及格而结业者,在工作后(不得少于半年)持本人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证明来校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可换发毕业证书。

属第五十八条第3、4款而结业者,工作后(不得少于半年)可持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来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审查,的确具有显著进步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换发毕业证书,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1、结业生回校补考一次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属第六十条第3、4款情况而作结业处理的,工作后如工作单位认为无显著进步者;

3、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专科超过六年、本科超过八年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七月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 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教务 学籍管理 办法

主送:校领导,校内各中层部门(院系)、校外二级学院 韶关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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