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知识产权法必背之发表权_知识产权法考
法考知识产权法必背之发表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知识产权法考”。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于:
①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②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与继承。(一)发表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只要作者将作品置于公众可以知道的状态,发表权就已用尽。
2.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旦作品合法地公之于众,发表权便不再存在了 若作品被第三人以侵权方式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因为著作权人并未“用”,就不能认定发表权已经“用尽”,则著作权人仍拥有发表权。3.下列三种情形,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发表权(1)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2)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3)将未发表之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转让。4.遗作的发表权归属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真题】
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2009年卷三21题)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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