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_西北民族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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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民大发〔2013〕1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学校各类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学校对违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申诉途径。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章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有其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并二次重犯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干扰考试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二)有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承认错误,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四)作伪证者。

第三章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八)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九)在试卷、答卷(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

(十三)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因在考试违纪或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如再次考试违规或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理程序、审批权限和申诉保障

第九条处分程序。

考试违规行为以监考人员现场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根据考场记录和主、监考教师或巡视员、考试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考生考试违纪、作弊,由教务处认定,将认定结论转交(通报)相关学院,学院根据教务处认定结论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认定,并参照以上程序处理。

第十条考试违规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参照《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考试违规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参照《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北民族大学办公室

年4月1日印发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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