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防行政许可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办事指引_深圳市消防验收查询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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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防行政许可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办事指引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申请受理机关:建审处、各大队 决定机关: 消防局

一、根据《消防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

(一)依据《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本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1)目、第(2)目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二、除本指引第一条规定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按规定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备案办法: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可由管辖地消防业务窗口受理,或登陆“广东消防网”(网址:http://www.daodoc.com)“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在线办理。

三、对于消防设计已于2009年4月30日前审批,5月1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按照上述第一、二条的规定实行验收或备案抽查;按照上述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将予以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

四、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的受理机关

(一)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事项:

1、属于本指引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各类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相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整体或局部设置在建筑物的四层以上(含四层)或地下室,或建筑总面积超过二千五百平方米的下列场所: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3、属于本指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各类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二)辖区消防大队及机场公安分局、大亚湾核电公安分局受理的事项:

1、除本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外的各类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属于本指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各类室内装修工程的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3、除本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外的各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二)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时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四)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7、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特别说明

1、“消防设计文件”应按照本指引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符合如下要求:(1)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2)实施型式认可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

(3)实施强制检验的产品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4)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应为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还包括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

4、在国家未明确消防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要求之前,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材料中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资料要求。

5、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及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的各类申报表格可登陆“广东消防网”(网址:http://www.daodoc.com)“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在线下载。

六、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的时限

(一)消防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二)消防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三)对于备案抽查的,在收到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检查或者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申请表格

消防局 程

序 见申请材料 时

限 无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现行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网上受理

状态查询

标准规范:

名单名录:

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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