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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农„2004‟3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实行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监督检查和总结验收的项目管理程序。

第四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须是立足农村、源自农民、真正服务于农民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

2、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为完善的自我发展机制、民主管理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3、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

2组织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4、合作组织成员不少于2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5、符合我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立足当地产业优势,以产加销服务为重点,发展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区域性产业带的形成。

第五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1、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市场营销、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利用银行贷款的适当贴息;

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检验检测、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第六条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库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库。各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筛选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项目指南要求以标准文本形式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中央和省财政支持项目。

第八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要按照有关

3规定纳入财务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九条县及县以下项目严格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项目所在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形成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年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年底前对项目进行抽查复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民合作组织资金办法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04年8月20日印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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