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与股票_股票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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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股份与股票
股份与股票
一.股份的定义与特点
股份是均分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 具有: 1.金额性 2.平等性 3.不可分 4.可转让
股份与股票
126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127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与股票
二.股票
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特征:
(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2)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3)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
股份与股票
129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股份与股票
三.股份的种类
(一)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 普通股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同,待遇无差别的股份。它是各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中最为普通的一种股份,也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基础部分。
特别股是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有特别内容的股份。特别股主要可分为优先股与劣后股
股份与股票
(二)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上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记名股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的股份。 无记名股是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 两者差别:
权利的依附程度不同
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
股份与股票
130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股份与股票
(三)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也称金额股)和无额面股(亦称比例股或分数股) 额面股,是指在股票票面上标明了一定金额的股份。
无额面股,又叫分数股或比例股。是指股票票面上不标明金额,而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
股份与股票
(四)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 国有股
法人股
个人股 外资股
股份与股票
(五)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别股
人民币股又称A股,主要是指专供我国的法人和公民(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
人民币特种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或港元认购和交易的股份。
四.股份的发行(一)发行方式
1.依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公开发行(公募)和非公开发行(私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2.依发行目的不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3.依发行价格与票面价格关系的不同,可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4.依发行是否借助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股份与股票
(二)发行条件 1.设立发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二)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37: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3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