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登记须知_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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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登记须知
2009-04-01 10:38:43作者:来源:网络
办理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户口注销、户口迁出、户口迁入、变更更正等。
一、出生入户
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出生登记对出生者、家庭和国家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出生登记(包括非婚生和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应坚决执行随父随母入户自愿的政策。入户时需持下列证明证件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拦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补办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
4、婴儿生父或生母系现役军人的,要交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5、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父或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
6、计划外生育、非婚生子凭医院出生证明,可由其父、母提出申请,持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申报入户;
7、弃婴的出生登记由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证》申请登记入户。对于不符合规定,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交社会福利机构扶养,并由社会福利院为其办理集体户口。
二、办理户口注销
(一)死亡注销:死亡是人的个体生命的终止,是个人生命周期的完结,是一种生物现象。死亡登记标志着公民生命结束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国家需要的重要人口资料。办理死亡人口注销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因入伍、出国、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入伍持入伍通知书和本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出国注销户口持出入境管理科出具的出国定居的证明和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失踪注销户口由家属提出申请,对失踪4年以上,下落不明的人员可作注销处理。
三、办理户口迁出
(一)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派出所同意迁入的证明。
(二)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四、办理户口迁入
户口迁入和户口迁出两者是对应发生的,没有迁出就没有迁入。
(一)办理市内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本人申请、村居委会证明、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因结婚迁入的持结婚证;
3、新立户的要持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二)办理市外迁入,必须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借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1、申请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由迁入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申请迁入的理由出具相关证明(理由有投靠亲属、购房、工作调动等),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到上报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凭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地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明和接收单位厅(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接收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三)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如下:
1、回原籍入户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持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通知单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四)回国人员办理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是:
1、本人护照及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薄;
2、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开具的入户证明信;
3、出入境管理科出具的入户通知书。
(五)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收容教养人员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如下证明证件:
1、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本省劳改、劳教、收容教养部门开具的释放、解教、解除收容教养证明书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入户。
(六)办理申请投靠亲属迁入:投靠亲属入户是指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以及子女投靠父母的入户。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以及子女投靠父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更正
(一)年龄更正
公民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现登记有误,可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民申请更正年龄、民族审批表》。依据变更内容提供单位证明、相关原始证明或资料,由派出所审核后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州公安局审批。
(二)民族变更更正
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民申请更正年龄、民族审批表》。依据变更内容提供《贵州省民族成份变更证明书》,对因派出所录入错误引起的民族错误,由本人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批后报州公安局变更。
(三)其它项目变更
项目变更主要是指包括姓名、籍贯、出生地、婚姻状况、兵役状况、地址、学历、职业、身高、血型、监护人等项目变更。均由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变更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
六、办理时限
户籍室在为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立即办理。手续不齐,由户籍民警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待材料补充齐全后立即办理。往来出生的子女,按照网上审批的要求,需将相关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后入户,手续齐全的立即审批。
七、收费标准
(一)办理居民户簿收取工本费标准;
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
2、集体专用户口簿每本30元;
3、收费依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1996]黔价非字第49号文件。
(二)办理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
1、办理户口迁移证每张3元;
2、办理户口准迁证每张3元;
3、收费依据: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物价局黔公通[1994]326号文件。